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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规定以及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东阿县烟花爆竹零售店布点规划方案》,现将2024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及地点
1.报名地点:零售店经营地址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报名时间:2024年11月10日至11月12日。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报名初审申请材料
1、申请人必须为本乡镇户籍人员,提供本乡镇户籍证明。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3、零售店选址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4、烟花爆竹零售店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人房屋租赁意向证明或自有房屋产权证明。
6、非自有房屋的申请人需提供房屋所有人同意申请者经营烟花爆竹的证明(所有人签字手印确认)。
三、许可办理流程
(一)组织报名。1.以镇(街)为单位,由各镇(街)自行组织申请报名;2.申请人必须为本乡镇户籍人员,提供本乡镇户籍证明,且具备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销售人员)业务知识考试合格的文化水平;3.申请人需提供房屋租赁证明或自有房屋产权证明;4.具有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后申请的经营场所与先申请的经营场所的安全距离不小于50米;5.非自有房屋的申请人需提供房屋所有人同意申请者经营烟花爆竹的证明(所有人签字手印确认);6.对符合条件的报名者按照申请先后顺序排名登记。
(二)镇(街)初审。1.各镇(街)根据现场审查条件,逐个进行现场审核;2.根据现场审核合格数量结合规划布点数量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终审名单;3.将本镇(街)终审名单在本单位大门口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至少3天,无异议后上报县应急管理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申请资格。
(三)县级核查。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业务人员对各镇街上报名单中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和现场安全条件进行核查,凡不符合核查条件的将取消申请资格,不再进行递补。
(四)颁发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销售人员)须经过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及现场安全条件核查合格后,由县应急管理局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自动失效。
四、布点条件及要求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布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选址
1.主城区禁燃禁放区域外及符合县政府规定的布点规划区域,可办理区域原则上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具体区域如下:
新城街道办事处京澳线东王集红绿灯以北。
铜城街道办事处南100米以南镇街驻地道路两侧、黄屯王大路十字路口北100米以北路西侧。
高集高潘路与大高路交会处以南道路两侧、高信路与前王村路口以南道路两侧。
牛角店水务西街博睿幼儿园西100米以西道路两侧、府前街与牛高路路口以北、金牛路与Y018交叉路口以东道路两侧、付晶加油站东100米以东道路两侧。
姚寨光明农机以西S325道路两侧、大高路与S325交叉口红绿灯以东道路两侧。
陈集陈高路与S325交叉口红绿灯以东道路两侧。
大桥阜盛路与府前街交叉路口以北道路两侧、府东街最南端道路两侧、创新路东首。
姜楼镇G341国道与姜柳路交叉路口以东道路两侧、以北道路两侧,宏源加油站南100米以南两侧。
刘集剧院以北道路两侧、人民街与文化街红绿灯以南道路两侧、人民街与文化街红绿灯以东道路两侧、关山中心十字路口以东道路两侧、关顾路苫山村道路两侧。
鱼山单王路与镇政府路口东曹庙新村党群服务中心以东道路两侧。
2.零售店经营地址必须与营业执照地址一致。
3.零售店与其他零售店间距不得低于50米。
4.零售店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5.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6.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7.与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间距不应小于70m(200kg<烟花爆竹总药量≤300kg)。
8.零售店与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加气站、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以零售店外墙与其他建筑物最近直线距离计算)。
9.零售店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10.零售店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11.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两个零售店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为80米。
12.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二)经营场所建筑结构及要求
1.零售店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0m²,且不应大于200m²。
2.零售店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
3.零售店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
4.零售店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不得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现象。
5.零售店烟花爆竹存放区和销售柜台应分区布置,并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6.零售店内不应设置床铺。
7.零售店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符合GB50016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当建筑物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筑物相距超过12米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8.零售店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mm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
9.外墙门窗等洞口与其正上方房间对应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安装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材料制作的雨搭。
10.零售店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²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m²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店内任意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米;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
11.零售店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三)消防与电气
1.零售店内严禁有明火。
2.零售店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0毫米。
3.零售店周围25米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4.零售店应配备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m²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m²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5.零售店内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
6.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线路接头处可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接线盒。
7.当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时,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且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四)经营行为
1.零售店仅允许零售符合GB10631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得销售超标、违禁或者非法的烟花爆竹。
2.不应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存放烟花爆竹,不应在店外随意摆放烟花爆竹。
3.不应在零售店外30米范围内燃放爆竹等地面类产品,不应在零售店外80米范围内燃放组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
4.零售店应在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五)安全管理
1.从业人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无精神障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销售人员)须经过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2.零售店应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零售店实行专店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不得销售与烟花爆竹无关商品,不应存放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4.零售店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5.零售店需在店内、店外及存储区域安装安全监管监控设施,适时接入安全生产风险动态监管平台。
五、其他要求
(一)零售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严禁一证多点、异地销售、不得擅自改变核查条件。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各镇(街)等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将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经营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二)零售经营者不得买卖、转让(更名)、出租、出借、冒用或伪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一旦发现,将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置。
附件:各镇(街)烟花爆竹报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东阿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9日
各镇(街)烟花爆竹报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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