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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物业服务企业、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
按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省发改委 省住建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文件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明白纸如下。
一、严格落实价费分离和有关电价政策。全市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升级改造,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居民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电价执行居民用电,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实行明码标价,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手机应用小程序、公众号等方式,向用户发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充电电量及电费金额、充电服务费金额等信息。
三、积极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要遴选优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积极协助做好充电设施选址、建设安装、接电报装等工作。运营合作期限可与设备折旧年限适当衔接,倡导签订5年及以上长期运营合作协议,降低充电服务费。
四、加快充电设施改造进度。现有居民住宅小区尚未实现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鼓励产权单位向电网企业整体移交供电设施,为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直接供电创造条件。
2024年11月15日
来源:东阿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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