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使用,该程序作为债的保全措施,能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且节省交易成本,在处理复杂的债权债务纠纷时,代位权诉讼能避免耗费更多的精力、时间和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诉讼经济化。
然而在进行代位权诉讼时,相应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尤其需要特别注意。
1.《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5条: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535条的规定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管辖协议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6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主管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或者相对人在首次开庭前就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诉讼。
解读:代位权纠纷案件除专属管辖外,适用一般管辖规定,即“原告就被告”。就主管方面,也不受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仲裁协议的约束,除非债务人或相对人在首次开庭前已经申请仲裁的,法院可先裁定中止程序。
《保险法解释四》第12条:保险人以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为被告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的,以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九民会纪要》第98条:被保险人和第三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达成的仲裁协议,对保险人也具有约束力。
保险人代为求偿诉讼程序管辖及主管的规定与一般代位权诉讼程序的规定完全相悖,完全受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约定的约束。
1、《民诉法解释》第221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解读: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债权人诉讼后,可同时向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且不构成重复起诉。因两个诉讼中的被告不同,诉讼标的叶不同,且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身份为第三人,并非被告,因此不构成重复起诉。
2、《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8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不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在起诉债务人的诉讼终结前,代位权诉讼应当中止。
解读(图文):
3、《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9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相对人,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不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在代位权诉讼终结前,债务人对相对人的诉讼应当中止。
解读(图文):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7条: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相对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同一相对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清偿其对两个以上债权人负担的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比例确定相对人的履行份额,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
1、【无独三的必须追加】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处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地位。而且,从查明事实的角度,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债务人作为无独三。
2、【多个代位权的普通共同诉讼】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如债权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0条:代位权诉讼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的主张不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但是不影响债权人根据新的事实再次起诉。
债务人的相对人仅以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由,主张债权人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
1、对于代位权不成立的处理,该条将《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改为“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主要考虑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否符合条件需要经过实体审理才能确定,采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方式更为合理。这也有利于进一步区分诉讼成立要件和权利保护要件。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是否成立不以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经法院判决并生效为前提。
王雯婷,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11年的丰富执业经验,专业领域涵盖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等。始终秉持“专业、诚信、高效、负责”的执业理念,以精湛的法律技艺和不懈的努力,为客户排忧解难。积极参与法律公益活动,为社会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