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句话虽然人人都知道,但却不是人人能做到。有的人觉得只要不发生事故就没事,还有的人觉得“就几步路”出不了大问题。平远一男子林某玉就是抱着这样的侥幸心理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结果?栽了!
在平远县人民法院的庭审现场,公诉机关指控,今年3月14日晚上,被告人林某玉醉酒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平远县大柘镇平远大道、兔子岗二路行驶至一沐足城,在沐足城门口停车坪倒车时,碰撞到一辆停放在沐足城门口停车泊位内的小轿车,造成小轿车受损。
被告人林某玉说,当时他在家里喝了两杯酒,想着下雨,送伞给女朋友,路程也不远,没想到,退车时碰撞到别人的车了。
事故发生后,小轿车的车主报了警,而林某玉也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交警到现场后对双方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经鉴定,林某玉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26.9mg/100ml。经平远县交通警察管理大队认定,林某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轿车车主无责任。
此外,公诉机关还查明,林某玉于2023年2月6日因饮酒驾驶被平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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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玉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公诉人: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应对被告人林某玉醉酒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以及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从重处罚。
平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审判员:被告人林某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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