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买房买车这事大家并不陌生,家住兴宁的张女士向我们反映称,她去年首付30万元并按揭贷款60多万元买了一辆奔驰牌汽车,今年想着手头比较宽裕,她想把贷款提前还清,可没想到去银行提前还贷时却起了纠纷。
去年11月,张女士在梅城客都大道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买了一辆奔驰牌汽车,总价约定是947000元,当时付了30万元首付款,剩余的647000元需从银行贷款。之后,银行的业务员来到张女士家为其办理了五年期按揭贷款。
张女士说,当时签合同银行没说,购车五年按揭合同是什么形式。今年8月,她想把64万贷款提前还清,但银行却说,贷的不是64万,而是795810元。
从张女士提供的一份银行的“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显示,分期本金金额人民币795810元,其中用于附加费支付的分期本金金额人民币148745元。张女士提供的另一份银行“同意办理购车分期付款业务通知书”显示:银行“拟同意为购车人提供分期期数为60 期、金额为人民币795810 元,其中购车分期金额647000元,附加费148810元的分期付款服务”。
张女士表示,她从来不知道有148810元的附加费。签合同时,无论是车行还是银行工作人员,都没有介绍过按揭及还款方式,也没有没有人告知过这个附加费。
张女士认为,去年12月份从银行贷款647000元,10个月之后提前还款,却一共要还银行795810元,比起本金要多付14万多元,张女士觉得不能接受。于是,她找到了当时贷款的银行。
银行工作人员回复,这笔费用不仅仅是银行所得,汽车4S店也有部分所得,要让4S店退出这笔钱。张女士认为,这对消费者来说算是隐瞒。
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记者分别找到了张女士购车的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和办理贷款的银行了解情况。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工作人员称,公司到账的是张女士按揭的贷款额,没有多收车款。只收到64万。该汽车销售公司的工作人员称,张女士所说的148810元具体是前置利息还是其他什么费用,他们公司并不清楚。当记者问他们是否提醒过客户,有这种前置利息时,工作人员称,这些都是银行跟客户沟通的,他们不管这些事情。
张女士提供的银行的“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显示:每期分期利率为0.243%,分期期数为60期,分期总利息金额为116427元。那么,这个附加费究竟是不是利息呢?
对此,张女士办理贷款的银行回应称:客户不承担利息。客户贷款本金是795810元,其中汽车车价按揭金额为647065元,附加费按揭金额为148745元。客户每月还款均为本金;提前还款金额也同样是本金,不存在多付情况,且该行人员均已告知客户该笔业务的相关情况。对于合同中的附加费,银行回应称:根据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及该行内部相关制度规定,银行可为有需求的客户办理汽车附加费分期业务,附加费包括但不仅限于客户自愿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保险费、购置税、车牌费、选装、精品等等。
银行回应记者的“客户不承担利息”的说法,与合同中显示“分期总利息金额为116427元”显然不一致。那么,这笔附加费究竟是不是银行利息?张女士提前还款,是否要结清剩余利息呢?
就张女士遇到的提前还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记者咨询了《民生820》法律服务团的黄长云律师。
《民生820》法律服务团律师 黄长云:现在这个消费者反映的问题,根据她提供的合同,以及记者向相关方调查了解的情况,我认为存在三个方面的疑点。第一个是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和银行实际发放的贷款金额是不一样的,这个差距是怎样产生出来的?
张女士提供的银行的“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显示,分期本金金额为人民币795810元,即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而张女士购车的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工作人员称,公司到账的是她按揭的贷款额64万,即银行实际发放的贷款金额。这两者的差距,也就是银行合同中用于附加费支付的金额148745元。银行合同显示,附加费为客户自愿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保险费、车牌费等。可张女士称,车牌等费用全都包含在与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约定的947000元的汽车价格里,银行并没有提供附加费里包含的服务。
《民生820》法律服务团律师 黄长云:第二个疑点是,合同约定有利息,并且已经明确了金额。但是现在出了纠纷之后,银行主张没有利息,那么这个主张与合同的约定之间构成一种矛盾,这又如何解释。
张女士提供的“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显示:分期总利息金额为116427元。但银行回应记者称:客户不承担利息。那么,张女士承担的14万多的附加费里面,是否包含了银行116427元的利息呢?
《民生820》法律服务团律师 黄长云:第三个就是银行实际发放的贷款是由经销商去收取,如果加上约定的利息,这个总额,与合同约定的总金额又有差别,这个差别是如何产生的?
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工作人员称,公司到账64万,即银行实际发放的贷款金额。可张女士提供的“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显示:分期总利息金额为116427元,这与148745元的附加费之间又有3万多元的差额。这个差额落到了谁手中?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是否对所收款项有所隐瞒呢?
《民生820》法律服务团律师 黄长云:以上三个疑点可以看出,在这一宗汽车消费贷的业务过程中,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有可能存在瑕疵。汽车金融消费是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范的,汽车消费的消费者跟普通消费者一样,拥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各项权益,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是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如果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受到经营者的侵犯,经营者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提醒,从事经营活动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如何消费、消费多少,要让消费者充分知悉和明了,否则会引发纠纷。只有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得到了充分满足,才能减少这种类型的纠纷,这对经营者和整个社会关系的秩序都是非常重要的。
《民生820》法律服务团律师 黄长云:消费者对这个汽车金融的贷款消费,如果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跟银行、跟经销商进行协商的方式去解决。如果协商不了,你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关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这个法律责任是否成立,通过司法审查和判断以后,得出一个相对准确的结论。
消费就是要消费得明明白白!希望律师的建议能给张女士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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