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厂区禁养猫狗 共筑安全生产环境

文摘   2024-12-17 14:57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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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厂区禁养猫狗

共筑安全生产环境





各位厂区员工及相关人员:


猫狗作为动物,一直是人类亲密的伙伴,关爱小动物初衷源于爱心,但在厂区内饲养猫狗、投喂流浪猫狗等行为存在诸多弊端与隐患。目前厂区主要以生产作业为核心,保障生产秩序、人员安全以及环境整洁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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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内人员流动大、车辆往来频繁,存在各类生产设备与作业流程,厂区并非宠物饲养的适宜场所,缺乏完善的宠物管理配套设施。

2

猫狗的排泄物若不能及时清理,会污染厂区环境,滋生细菌,影响厂区卫生状况,不利于员工的身体健康,也有损企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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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狗的不可控性,如随意跑动、吠叫等行为,极易干扰正常的生产秩序,导致人员注意力分散,影响工作效率,甚至可能引发意外事故。

4

猫狗在厂区内自由活动,可能会进入一些危险区域,如配电室、化学品仓库等,不仅自身生命安全受到威胁,还可能引发连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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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投喂会引起流浪猫狗聚集,迅速繁殖,传播多种疾病,最终导致恶性循环。

6

流浪猫狗四处游荡,防疫难度极大,很可能携带对人体有害的病菌,对人传染疾病,一旦被抓伤,也极易感染狂犬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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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喂养流浪猫狗,出现咬伤、抓伤人情况,饲养人要赔偿。


《民法典》法条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对于犬类已有相关法规政策和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我们在此郑重倡议:厂区内禁止饲养猫狗、投喂流浪猫狗。希望广大员工及相关人员能够理解并积极配合,共同携手,打造一个安全、有序、整洁的厂区环境,保障员工的切身利益与企业生产活动顺利进行。


文:姚明远
图片来源于网络
责任编辑:方金涛


编辑:方金涛

审核:杜   娟

审批:赵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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