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发布!

学术   2024-11-08 09:11   天津  



* 本文信息来源: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


各市、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要求,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省生态环境厅对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发布。

一、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外,列入《目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明确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未列入《目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由各市(含沈抚示范区,下同)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

二、沈阳、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可以审批《目录》中一、二、三、四、五、八类别中的所有建设项目。已经赋予省级审批权限的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产业园区管委会等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由省生态环境厅调整至各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得授权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汽车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不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交通运输业、海洋工程、核与辐射以及海水养殖、矿区修复治理、钢压延加工、水库、防洪除涝工程、发电、燃煤锅炉、镁质耐火材料制造(新建工业炉窑的)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不得授权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沈阳、大连市除外)。

四、各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审批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经综合评估承接能力、条件(产业园区管委会应具备独立承担环评审批的内设机构和在编人员),可将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具体工作授权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并及时调整审批权限公告实施。涉及集中行政审批改革的地区,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五、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区域生态环境、环评审批等质量情况,对未完成环境质量考核目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以及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环评工作问题突出的地区,阶段性调整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

六、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规范环评审批程序,严格集体审议制度,持续提高环评文件质量,完善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机制,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

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发生重大变动的,按照调整后的分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落实深化环评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增强创新意识,提升服务质量,提前介入,主动帮扶,建立绿色通道,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力助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生态环境厅持续加强环评审批工作的监督帮扶,确保环评领域各项改革举措精准落地。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辽环发〔20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


一、水利

1.水库:新建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

2.引调水工程:新建项目。

二、能源和资源开发

3.燃煤电站(含热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4.水电站:装机5万千瓦以上常规水电站项目以及5万千瓦以下的新建常规水电站项目;装机30万千瓦以上以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5.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新增规模9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煤炭开采项目。

6.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新增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铁矿开采项目。

7.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稀土采选项目;新增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铜、铅锌、镍钴、锡、锑、汞矿开采项目。

三、交通运输

8.港口码头:新建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涉及危险品堆场的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四、制造业

9.石化:一次炼油项目(沥青装置除外);新建乙烯、对二甲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项目。

10.化工:全部煤化工(含煤制氮肥、低阶煤分质利用)项目。

11.水泥熟料:全部项目(含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12.平板玻璃:全部项目。

13.钢铁:全部炼铁炼钢项目(短流程炼钢除外)。

14.有色金属冶炼:全部项目(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

五、海洋

15.围填海工程:全部项目(历史遗留围填海项目除外,60公顷以下的围海工程除外)。

六、核与辐射

16.放射性同位素:全部项目(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17.射线装置:全部项目(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射线装置分类》中的工业用X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CT)装置、工业用X射线探伤装置除外)。

18.达到伴生放射性矿鉴定标准的16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稀土、锆及氧化锆、铌/钽、锡、铝、铅/锌、铜、铁、钒、钼、镍、锗、钛、金矿开采、选矿、冶炼项目;磷酸盐开采、选矿和直接以磷酸盐为原料的加工活动项目;煤开采、选矿项目。

19.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全部项目。

20.输变电工程:500千伏及以上项目。

21.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

七、环境治理业

22.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利用及处置(含焚烧、填埋)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涉及新建(自建)填埋处置项目。

八、涉密工程

23.机密、秘密工程项目。

九、其他

24.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2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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