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试行)》发布!

学术   2024-10-30 07:20   天津  



* 本文信息来源: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近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浙江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规则》旨在构建浙江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体系,为开展全域全类型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供基本依据,有助于建立国土空间保护与开发利用科学秩序,保障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附件下载:

《浙江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试行)》.pdf
涉海内容如下

第五章 生态控制区用途管制规则

第三十九条 海洋生态控制区应当强化生态保育和生态建设,限制开发建设,鼓励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根据科学研究结果,采取适当的人工生态整治与修复措施,恢复海洋生态、资源与重要典型生境。

第四十条 在对海域、海岛生态环境不造成严重影响的前提下允许海洋生态控制区内合法的用海、用岛在不增加开发利用强度和规模的前提下继续使用,对严重影响海洋生态功能或难以实施生态修复的,应当通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逐步退出。允许适度准入开放式增养殖、跨海路桥、海底电缆管道等用海活动。

第四十一条 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禁止新增围填海。除省级及以上重大战略项目和海岸防护工程外,严格限制改变海域自然属性和自然岸线形态。禁止开展对海域海岛生态环境和周边生态保护红线内典型生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用海活动。严格控制用海强度和规模除生态保护红线准予的有限人类活动外,严格限制排污、倾倒、危化品锚地用海。


第八章 海洋发展区用途管制规则

第五十六条 海洋发展区应当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等规定进行管控。

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需依法取得使用权,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海域和海岛用途,确需改变的要依法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除重大战略项目外,各类用海用岛活动严格限制改变海域海岛自然属性。严格保护自然岸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非禁用自然岸线的,按照节约集约利用要求,优化平面布局,减少对自然岸线的占用,并落实“占用与修复平衡”要求,同址或异地实施海岸线整治修复。

在分区管控基础上,加强对重要河口地区、滨海旅游地区、临岸渔业地区、临海工业地区、滨海盐沼地区等陆海一体化地区海岸线两侧用地用海用途的统筹协调。在保障合法用海用岛区域权益,服从所在基本功能区的管制要求且不影响所在功能区基本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可适度兼容其他用海类型。

第五十七条 海洋发展区包括渔业用海区、交通运输用海区工矿通信用海区、游憩用海区、特殊用海区和海洋预留区。

渔业用海区鼓励发展生态渔业,主要用于渔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养殖和捕捞生产等用途。除渔业基础设施和海岸防护工程外,严格限制改变海域自然属性和自然岸线形态的活动。

交通运输用海区主要用于港口和机场建设、路桥隧道建设、航道和锚地建设等用途。禁止在港池、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公布的航路内准入有碍航行安全的项目。

工矿通信用海区主要用于临海工业利用、盐田、油气、矿产和能源开发、可再生能源和海底路由管道建设等用途。海上风电应遵循深水远岸布局,风场(不含海底电缆管道)应充分避让自然保护地,引导海上风电与其他产业协调发展。海上光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优先在已开发利用海域布局。新建海底电缆管道原则上应在路由廊道内铺设;不在廊道内铺设的,应进行严格论证

游憩用海区主要用于滨海旅游、海上旅游、海上文体休闲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等用途,除海岸防护工程外,严格限制改变海域自然属性和自然岸线形态的活动。

特殊用海区主要用于科研教学、海洋保护修复、军事及海岸防护工程、水下文物保护、排污倾倒等用途。排污倾倒活动不得对海洋生态造成严重影响。水下文物保护区应当加强古沉船和水下遗址点等保护,禁止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捕捞、海砂开采、潜水、水下爆破等活动或行为。

海洋预留区允许区域内合法的用海、用岛继续使用。未明确主导功能前,限制新增用海强度和规模;明确主导功能后,按照新的功能类型实施管控。除省级及以上重大项目和海岸防护工程外,严格限制改变海域自然属性和自然岸线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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