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可贷150万!贵阳公积金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为进一步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力提效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建房通〔2024〕94号),现就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多子女家庭由100万元提高至120万元。
二、缴存人家庭首次在贵安新区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可在上述基础上上浮20%,即非多子女家庭120万元、多子女家庭144万元。
三、持有有效贵阳人才服务绿卡、筑才卡(高层次人才)、省级优才卡、省级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的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为150万元。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阶段性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通知》(筑公积金通字〔2024〕80号)同时废止。执行期间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时调整优化。
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如何认定?
为进一步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助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经研究,贵阳公积金中心决定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人家庭(本人及配偶,下同)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缴存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贷款已结清的,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三、缴存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有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原则上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缴存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计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被政府征收或回购,借款人已结清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经法院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借款人已退回提取用于该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的;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因其他原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人已结清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并退回提取用于该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的;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借款人离异后,贷款所购住房归属原配偶的。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原政策与本通知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时调整优化。
贵阳公积金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自住住房购房首付款政策
为进一步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研究,贵阳公积金中心决定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自住住房购房首付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申请对象
在贵阳贵安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及配偶。
(二)申请条件
1.以按揭方式购买贵阳贵安二手自住住房。
2.缴存人家庭(本人及配偶)申请提取时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提取额度和频次
(一)提取额度
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提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100元的余额。
(二)提取频次
申请人应在该套住房贷款发放前提出申请,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三、办理方式、流程及所需资料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自住住房购房首付款采取预申请、后提取方式办理。
(一)预申请
1.查询。申请人可通过“贵阳公积金”APP、“贵阳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查询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首付款参考;
2.预提取申请。申请人和卖房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拟购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卖房人收款账户信息,到市公积金中心各服务网点申请预提取住房公积金;
3.出具证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信息后,向买卖双方出具《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二手房首付款确认书》,申请人凭《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二手房首付款确认书》办理二手房贷款手续;
4.资金监管。市公积金中心对缴存人公积金账户进行暂时性资金监管限制。
(二)提取办理
1.提取申请。
(1)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买房人贷款审批完成后,由卖房人在不动产权证书过户后15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二手房首付款确认书》原件、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证明到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或公积金贷款受理银行申请资金支付。
(2)办理商业住房贷款的,由卖房人在该套住房抵押落实后15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二手房首付款确认书》、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证明、房屋抵押落实情况材料(可通过信息核验的无需提供)到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申请资金支付。
2.受理和审核。资料齐全的,市公积金中心对提取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申请人预申请资金直接划转至买卖双方约定的收款账户(非买方收款账户),同时解除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使用限制。
四、办理时限
(一)预申请:即时办结。
(二)提取办理:符合提取规定条件的,即时办结。
对申请人提取行为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应进行调查核实,再根据核查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调查核实时间不包含在3个工作日内)。
五、办理要求
(一)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二手房首付款确认书》在住房贷款发放后自动失效。
(二)申请人办理商业住房贷款的,贷款银行原则上应为中心合作的商业银行。
六、注意事项
(一)出现二手房买卖行为终止情形的,申请人及配偶需在《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二手房首付款确认书》出具后30日内到预申请网点撤销预申请。卖方未到场的,中心工作人员应电话向卖方核实情况后方可办理撤销。
(二)因买卖双方原因,出现借款合同解除情形的,申请人及配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所提取的资金退回至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对逾期拒不退回,经核实属违规骗提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三)未按规定办理公积金划转手续或所涉公积金被法院执行等原因导致买卖双方经济纠纷的,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原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政策执行期间,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时调整优化。
贵阳公积金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
为进一步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研究,贵阳公积金中心决定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申请对象
在贵阳贵安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缴存人及配偶。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所购住房已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
2.缴存人家庭(本人及配偶)申请提取时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提取额度和频次
(一)提取额度
同一套住房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提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100元的余额。
(二)提取频次
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三、办理渠道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服务网点。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二)提取公积金支付配偶购房首付款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三)不能查询到网签合同信息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商品房预(现)售合同备案证明材料原件。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缴存人通过“贵阳公积金”APP或“贵阳公积金”微信公众号进行委托授权的,不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五、办理时限
符合提取规定条件的,即时办结。对缴存人提取行为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应进行调查核实,再根据核查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调查核实时间不包含在3个工作日内)。
六、办理要求
(一)所购住房为期房的,市公积金中心将提取申请人所提取的资金直接划转至售房单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二)所购住房为现房的,市公积金中心将申请人所提取的资金直接划转至售房单位提供的资金账户。
七、注意事项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提取人应会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提取的资金退回至本人公积金账户。对逾期拒不退回,经核实属违规骗提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原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政策执行期间,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时调整优化。
贵阳公积金支持住房公积金购房首付款代际互助
为进一步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力提效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建房通〔2024〕94号)有关规定,现就支持住房公积金购房首付款代际互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义
住房公积金购房首付款代际互助,是指缴存人在贵阳贵安购买自住住房,本人的父母、子女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缴存人购房首付款。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申请对象
缴存人的父母或子女。
(二)申请条件
申请提取时在本市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三、提取额度
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的首付款,提取后个人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100元的余额。
四、提取时限和频次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后提出申请。
(二)购买二手自住住房,应在住房贷款发放前提出申请。
(三)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五、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照《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的通知》规定的材料和流程办理。
(三)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按照《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自住住房购房首付款的通知》规定的材料和流程办理。
六、办理要求
(一)所有提取申请人须同时向同一服务网点提出申请。
(二)多人(2人及以上,不包括配偶)共同购房,所购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申请对象须为购房人本人的父母、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缴存人)共同购房的,申请对象为双方的父母、子女。
(三)多人(2人及以上,不包括配偶)共同购房,所购住房为二手自住住房的,申请对象只能选择其中一位权利人的父母、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缴存人)共同购房的,申请对象为双方的父母、子女。
(四)购房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所有提取人提取的资金应在购房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回至本人公积金账户。对逾期拒不退回,经核实属违规骗提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政策执行期间,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时调整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