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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0月31日
东阿县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
序号 | 经营项目 | 禁限设区域 | 禁限设依据 |
1 | 所有经营活动 | 1.属于违法或危险的建筑; | 《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鲁市监注规字〔2024〕1号)第九条、《经营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四条。 |
2.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 | |||
3.已纳入行政征收范围的建筑; | |||
4.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 | |||
5.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其中商业配套设施除外); | |||
6.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 |||
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建筑。 | |||
2 | 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品(含易燃易爆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 | 1.居住场所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 |
2.人民防空工程内。 | |||
3 | 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1.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幼儿园周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
2.居民住宅楼(院)内。 | |||
4 |
开办营业性娱乐场所 (含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场所) | 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
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幼儿园周围;在中小学校校园周围外延直线距离二百米以内; | |||
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 |||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 |||
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 |||
5 | 开办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 | 非营业用房或租赁期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
6 | 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 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
7 |
开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场所及生活垃圾填埋场所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
8 | 开办畜禽养殖 |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九条 |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 |||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 |||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 |||
9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仓储 | 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均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用房、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六条 |
10 |
私人会所 | 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第三条。 |
11 | 教育培训行业 | 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作为办学场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 |
12 | 烟草制品零售、开办酒、彩票销售网点 | 中、小学校周围;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
13 |
烟花爆竹生产、批发、 零售 | 1.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 |
2.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 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 |||
3.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 |||
14 | 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行业 | 住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鲁市监注规字〔2024〕1号)第七条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禁止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形。 | ||
16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省、市政府作出的规范性文件禁止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情形。 |
⊕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2024年度第二次会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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