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城公安以案释法】带大家走进真实的谣言网暴乱象

文摘   2024-06-18 19:36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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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


继承发展 守正创新



愿景


校园更有朝气 学生更有活力

教师更有尊严 教育更富创造

课堂更加优质 德育更有实效

质量更大提升 品牌更加靓丽


PART1

【陵城公安以案释法】

带大家走进真实的谣言网暴乱象


网络普及发达的当下,人人都可通过社交平台发表言论,然而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不受约束。在网络上随意发表不当言论,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躲在网络背后的“键盘侠”们信口开河,盲目的批判与讨论,看似不过是人们茶余饭后就着瓜子的谈资,嘎嘣一声,却不知道嚼碎了谁的人生。这些人受到怎样的法律惩罚呢?

下面,陵城警方以案释法,带大家走进真实的谣言网暴乱象,为大家提个醒。

No.1网络谣言不可传

案例重现

2024年4月,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依法查处了一起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违法行为人无故在抖音虚构事实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被依法行政拘留。

经查:孙某为吸引眼球增加流量和粉丝,在抖音发布自己捏造的关于王某某被德州市最高院判处无期徒刑等不实信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陵城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对孙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法条链接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No.2网络诽谤不可取

案例重现

近日,陵城分局查处一起在抖音平台公然侮辱他人的案件,违法行为人被行政拘留7日。经查,违法行为人吕某因与本村一村民发生矛盾,在抖音短视频平台多次发布辱骂本村村民的视频,并使用侮辱性词语,给受害人心理带来了恶劣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陵城分局给予吕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二)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网络诽谤适用法律解释》结合信息网络的“工具属性”以及“公共属性”,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两种基本行为方式:

一是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是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

陵城警方提醒您:

言论自由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基本权利,但言论自由不是万能的保护伞,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信息高速传播的时代,我们更应谨言慎行,共同创造清风气正的良好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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