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城公安以案释法】禁止散布网络谣言!

文摘   2024-06-11 19:14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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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

【陵城公安以案释法】

禁止散布网络谣言!


近日,民警网上巡查时发现,陵城区一网民无故在抖音发布自己捏造的不实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经查:违法行为人孙某为吸引眼球,博取流量,在抖音平台发布自己捏造的关于王某某被德州市最高院判处无期徒刑等不实信息。陵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该网民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本案法律依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具体而言,这些行为可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并且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较轻,则可处以五日以下的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时代,一些人为“博眼球”“蹭流量”“带节奏”,炮制传播谣言,不仅困扰公众认识和左右群众情绪,而且给社会正常运转带来严重危害。网络绝非法外之地,编造、故意传播网络谣言,轻则承担侵权责任,重则罚款拘留,甚至涉嫌犯罪。

法律链接:

一、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行政违法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网络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上述法律法规也对网络谣言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关处罚规定。

三、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陵城网警提醒您:“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提高对网络信息的鉴别、识别能力,不转发任何未经证实的信息,避免成为网络谣言传播的“二传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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