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操作环保在线监测设备获刑 汉南检察组织企业人员旁听公开庭审

政务   2024-12-26 16:21   湖北  

“没想到操作环保在线监测设备不当,后果这么严重!”一企业环保管理人员深有感触地说。近日,由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污染环境案在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为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知识、提升企业履行环保责任的意识,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会同区法院、区环保局组织辖区内多家企业环保工作人员到场旁听庭审,有效发挥“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作用。



被告人老赵(化名)是一家重点排污单位的环保设备管理人员。去年5月,老赵早上上班巡查时发现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数据异常,遂到机房查看,发现冷凝水管脱落,造成数据不准。本来应该立即通知专业维护公司人员来处理,但老赵一时图方便,自行接上水管,但又违规进行标气校准,一通操作最终造成监测数据失真。老赵的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关于污染环境罪的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庭审中,公诉人通过讯问被告人、举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对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及入罪标准进行阐释并开展法庭教育,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由于老赵犯罪情节较轻,被法庭判处单处罚金。

庭审结束后,参加旁听的企业代表表示,通过旁听典型案例庭审,充分认识到了严格依法管理和操作环保在线监测设备的重要性和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今后在生产经营中要牢固树立程序意识、规范意识,依规管理和操作环保设施,自觉接受环保监管,为全力建设美好家园贡献力量。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检、最高法《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   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严重污染环境”:

(七)重点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3033期


来源:“汉南检察”微信公众号

责编:鲁   昕

编审:花耀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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