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人熟睡扒窃手机 被公诉!

民生   2024-12-02 16:51   云南  

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偏偏有些人却以身试法,取之有“盗”,获取不义之财的不法分子,终究难逃法律制裁。近日,宾川县检察院对李某在公共场所扒窃手机一案提起公诉。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27日11时28分许,李某窜至宾川县金牛镇城北劳务市场,趁被害人布某某在城北劳务市场凳子上熟睡之际,扒窃走布某某拿在手里的手机一部,随后将扒窃所得手机以现金人民币150元售卖给他人,李某将贩卖手机的钱用于喝酒、买烟等日常开销。被害人布某某发现手机被盗后报警,当天18时许,民警在宾川县金牛镇城北劳务市场警务亭道路上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布某某被盗手机价格认定为人民币283元。

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扒窃入刑不受盗窃价值多少的影响,只要确认有扒窃行为,便涉嫌盗窃罪。

【检察官提醒】







商场、超市、医院、车站等场所人员流动性大,容易给扒手可乘之机,扒窃一般针对体重较轻的物品,如手机、手拿包等,窃贼一般以衣服、人体等为遮挡盗窃财物,广大市民出门在外,应时刻加强对自身财产和安全的防范,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在发现财物被盗后,应及时报警,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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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李爱莲

编辑 责编/李蓉

审核/安建雄

终审/杨凤云  张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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