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小矛盾”引起“轻伤害”

政务   2024-10-17 17:40   新疆  

俗话说“远亲不如邻近”,本应和谐相处的邻里关系有时也存在“相处时不谦和礼让,反而冲动粗暴。发生矛盾不但言语攻击,甚至还拳脚相向”的情况,下面我们一起看看伊宁市发生的一起邻里因停车纠纷引起的伤害事件...

【基本案情】

“那天我回到家后,将车停在小峰(化名)家大门口,可能小峰觉得我挡住了他家进出,我还没下车小峰就过来敲我车玻璃,还拍我车引擎盖,小峰开始辱骂我。我本不欲与其争执,结果他还变本加厉。我一生气,下车推了他一把,并和他对骂,朝小峰肚子踹了几脚,踹完之后小峰捂着肚子趴在地上,我就把布鞋脱掉,拿着鞋底子对着小峰的头部和脸部打了五、六下”,韩某到案后供述道。

该案件是一起邻居间因停车琐事而导致的故意伤害案,经鉴定,韩某伤害行为造成小峰身体轻伤一级,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韩某故意伤害的行为造成小峰轻伤一级,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件办理过程中,韩某真诚认罪悔罪,并考虑到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承办检察官本着化解矛盾、促进和谐邻里的初衷,经做工作,韩某自愿赔偿了小峰7.3万元,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小峰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伊宁市人民检察院对韩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韩某表示引以为戒,绝不再犯。

【检察官提醒】

邻里互爱的良好风尚可以提高我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因此遇到矛盾和纠纷,便有古语云“让他三尺又何妨”,检察官提醒,处理矛盾要冷静、理性、文明、依法解决。切勿因一时冲动而采用暴力解决争端,“有理变无理”,受到本来完全可以避免的惩罚而付出沉重的代价。



 通讯员:麦尔孜亚

编   辑:高   娃

责   编:蒋铁安

终   审:尹苏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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