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及时锁车,莫让爱车变“盲盒”

政务   2024-12-11 11:08   新疆  



在日常生活中,新型盗窃方式——“拉车门”盗窃,越来越常见。不法分子通过不撬锁、不砸窗,全凭碰运气,遇上没上锁的车辆,拉开车门将车内财物洗劫一空。“拉车门”开的不是盲盒,而是“银手镯”;碰的不是运气,而是法律的底线!

【案例一】

2024年6月1日,被告人依某在伊宁市某民宿门口,趁车主离车住宿之机,从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民宿门口的车内,盗窃相机、照相机镜头、电池等物品。涉案物品总价值为10380元。

经我院依法审查并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依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例二】

2024年6月6日,被告人叶某在伊宁市利群路,趁车门没锁,盗窃被害人帕某货车内的一部价值4750元的“苹果14pro”牌手机,案发后被追回返还被害人。

经我院依法审查并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例三】

2024年07月18日,被告人艾某在伊宁市某小区停车场,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曾某车内1800元现金。案发后,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经我院依法审查并提起公诉。因艾某系累犯,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检察官说法】

上述三名被告人盗窃财物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利用了车主疏于防范的心理,趁人车分离期间,拉开未上锁的车门,盗取车内财物,严重侵害了行车人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盗窃罪,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为有效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养成良好的行车、用车习惯。

●不要将贵重物品、现金存放在车内。

●离开车辆一定要摇上车窗锁好车门。

●锁车时,最好锁完车后拉一拉车门。

●要在合适、安全停车地点进行停车。

●车辆停放时,尽量停靠监控范围内。

●安装24小时行车记录仪保障安全。




    通讯员:麦尔孜亚   

编辑:高   娃

责编:蒋铁安

终审:尹苏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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