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人民政府
关于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汉中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洋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通知,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售禁放区范围
1.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区域;
2.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
3.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
4.商场、旅馆、影剧院、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5.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高速路沿线安全保护区;
6.城市道路、过街天桥及其他地下空间;
7.输变电设施安全区域;
8.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9.洋县境内的洋州街道、纸坊街道、戚氏街道、谢村镇、马畅镇、龙亭镇、磨子桥镇、黄安镇行政区域内;
10.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县所有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时段以公告预警信息为准。
二、禁售禁放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按照本通告明确的禁放范围和要求施行。上述区域的主体责任单位应设置禁放标志,落实禁放管理责任人;禁放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时间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管控要求及措施
(一)在禁放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烟花爆竹禁售区域内不再审批烟花爆竹零销售经营许可证,对于证照到期的销售网点一律不予补办证件。
(三)承办宴席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企业和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前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酒店、宾馆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其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及时向县公安局报告。
(四)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应当配合做好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五)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的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管理工作,组织各村(社区)在辖区内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落实主体责任;各行业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要求本单位、本行业人员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售禁放要求;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融媒体中心、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管理工作,对发现有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对危害公共生产安全的,要配合县公安局及时依法查处。
(六)县应急管理局应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严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新增设烟花爆竹批发、零售摊点。现有的烟花爆竹批发、零售摊点逐步取消,对于烟花爆竹销售单位要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对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依规严格处罚。
(七)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向县公安局申请《焰火燃放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县公安局要求进行,未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售禁放区域内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将由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妨碍执行公务的,从严从重处罚。
(九)广大人民群众应当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并向属地镇(街道)及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此前发布的相关办法和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洋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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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洋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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