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普法 | 天津市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法律法规明白纸

民生   2024-12-20 10:31   天津  

《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第四条 本市滨海新区、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本市其他区人民政府决定本行政区域禁止经营(含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时间。
第六条 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条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在本市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应当对在本酒店、宾馆举办婚礼的公民提前告知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同时对在其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因婚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生产、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可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九条 对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罚款;指定顾客购买并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接受行政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处分。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一、本市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外环线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桥梁、隧道、电力设施、燃气设施、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
(四)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绿化草坪、苗圃和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六)港区、自然保护区、产业园区。
区人民政府在前两款规定之外,决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时间。
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处分。
六、违反本决定,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决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举报。对劝阻人、制止人、举报人打击报复或者威胁其人身安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编辑:李丽颖
◆审核:胡宝玲
◆终审:霍云龙
◆素材来源于北辰区生态环境局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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