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广南县公安局关于加强城区道路车辆停放秩序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城区道路车辆停放秩序管理,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出行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坚决整治车辆乱停乱放行为,营造文明、畅通、规范、有序的城市交通出行环境,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城区开展车辆停放秩序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车辆应当在停车场或城区道路、人行道、城区空地内施划的对应车型停车泊位内有序停放,车头按指示箭头朝向一致,超出、跨骑泊位,占用专用停车泊位或占用人行道、盲道的车辆均属违法停放。
货运车辆须到指定地点停放,严禁在城区道路占用停车泊位停车。
摩托车、非机动车须按指定区域规范停放,严禁占用机动车停车泊位和不在指定区域停放。
二、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设置、撤除临时停车泊位或擅自在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占用停车泊位,违规设置、撤除、占用停车泊位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进行处罚。
三、严禁车辆占用城区道路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流动摊点、宣传促销、车辆销售、车辆租赁、店外洗车修车等),违规占用道路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进行处罚。
四、严禁车辆在城市公共区域车行道以外的人行道、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区域停放,渠化有停车泊位的除外。
五、对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罚。
(一)对驾驶员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违法停放车辆,将该车辆拖移至指定的地点停放(对不便于拖移的车辆进行锁车)。
(二)违法停放在车行道的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违法停放在人行道和公共场所的车辆,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进行处罚。
(三)违法停放车辆的车主接受处罚完毕,由车主持处罚部门出具的《违法停放车辆放行条》到指定拖移车辆停放的地点办理接车手续。
六、各单位要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对违反本公告行为的负有劝阻职责,形成交通安全和城市管理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全县干部职工要模范带头遵守道路交通和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对干部职工违反本公告的违法行为,除按规定给予处罚外,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七、妨碍、阻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城市管理规定,做到规范停车,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广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广南县公安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