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并没有做过什么担保,什么案子我都不知道。
黄某主动联系法院,表示自己愿意为小李进行担保,小李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最终,小冉、小李一次性支付了小孔28万元。鉴于小李态度诚恳,主动认错并手写悔过书,且此案已履行完毕,执行干警依法解除其拘留措施,本案顺利执结。
诚实守信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要求。诚信诉讼是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循的基本诉讼原则,诉讼参与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真实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交伪造的证据,非但不能达到胜诉的目的,还会因妨碍司法受到人民法院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山市人民法院在此提醒广大诉讼参与人要诚信诉讼,依法维权。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来源:文山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