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敢冒名签字!文山一人被拘……

文摘   2024-12-18 14:58   云南  
法律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武器
而非实现非法目的的“工具”
在法律面前
万不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去伪造重要证据
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哦~

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一起往下看!

小冉、小李系夫妻,并与小孔系朋友。2021年,小冉、小李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小孔借款28万元,由小李母亲黄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后小冉、小李未按约定还款,小孔诉至法院。经市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小冉、小李分期偿还该笔借款。但还款期限届满后,小冉、小李仍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小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通过查询发现小冉、小李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担保人黄某名下有享有份额的房产,执行干警依法对黄某名下房产启动司法拍卖程序。在勘验房产过程中,黄某提出执行异议。


黄某

法官,我并没有做过什么担保,什么案子我都不知道。

带着疑问,执行干警立即对小冉、小李进行传唤。通过询问得知,小李在与孔某借款过程中,伪造了黄某的签字,对借款进行担保。在诉讼过程中,伪造了黄某的授权委托书,并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小李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执行干警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黄某主动联系法院,表示自己愿意为小李进行担保,小李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最终,小冉、小李一次性支付了小孔28万元。鉴于小李态度诚恳,主动认错并手写悔过书,且此案已履行完毕,执行干警依法解除其拘留措施,本案顺利执结。


诚实守信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要求。诚信诉讼是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循的基本诉讼原则,诉讼参与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真实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交伪造的证据,非但不能达到胜诉的目的,还会因妨碍司法受到人民法院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山市人民法院在此提醒广大诉讼参与人要诚信诉讼,依法维权。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执行法官奉劝各位被执行人
应以诚信为本
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主动履行义务
不要试图躲避法定责任
一经发现,必受处罚!

来源:文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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