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这7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千万别做!

政务   2024-09-13 23:40   广东  


商场如战场
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先机
有的公司在潜心研发“黑科技”
有的公司却在悄悄琢磨“歪主意”
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
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层出不穷


2024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之际
市监君带大家了解一下
哪些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

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违反本法规定

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的行为

以下7种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


一、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或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以及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定联系的行为。



法律责任


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案例


当事人**通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成员”名义进行业务宣传,引人误认为当事人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存在联系。但经调查,中国石油与当事人无任何经营往来,亦不存在任何投资、合作、隶属等关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被处罚款18万元。

二、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注意: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法律责任


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案例


当事人**药业有限公司,为了争取和稳定与两家医药公司的交易关系,获取竞争优势,在与两家医药公司签订《销售合同》期间,通过转账方式,给予两家医药公司的销售人员回扣合计99406元,交易金额共计1224024元,从中获利合计9304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100万元。

三、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法律责任


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案例


当事人**信息技术公司向客户提供口碑问答维护服务,冒充真实用户的账号在XX知道、3XX问答、搜X问答、知X、豆X等平台发布问答,帮助客户提升口碑。其发布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问答,均存在冒充真实用户或模拟真实用户主观体验、主观判断的内容,误导消费者对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判断。最终,当事人因进行虚假宣传及组织帮助其他经营者虚假宣传,被处罚款150万元。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包括: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注意: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法律责任


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


吴某是A公司跨境电商平台家居家电类产品的负责人,与A公司签订了《员工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掌握着A公司的货源情报、销售策略、定价政策以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仓储物流信息等。在任职期间,吴某多次将A公司的经营信息通过微信披露给其妹妹吴某某。同时,吴某入股A公司的竞业公司B公司,并直接参与B公司的运营,利用其掌握的A公司的货源信息、财务资料,帮助B公司销售A公司销量大且利润率高的热门产品的同款产品,并将B公司的产品定价低于A公司的产品销售价,以此获取竞争优势。吴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款175万元,并因涉嫌构成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或者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或者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的行为。



法律责任


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


当事人**科技有限公司开设区块链平台发售数字藏品,并组织消费者通过参与游戏,将数字藏品合成不同“方舟”采集积分,用积分可在其公司官网兑换不同奖品。当事人发布官方公告公示可兑换奖品包括数字藏品、购物卡、手机、汽车等。公告中部分奖品数量、兑奖时间不明确,没有公示兑换高档汽车等奖品所需的积分。其次,当事人没有购进公告中的部分奖品,部分可兑换的奖品未达到公告中的数量,且通过操控积分采集条件使消费者无法获得足够积分以兑换高价值奖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被处罚款18.6万元。

六、商业诋毁行为

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法律责任


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


当事人**宝公司为了提高其APP的关注度,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编造“某平台10个司机8个养不活自己、套路太多、赚不到钱、你被坑过吗”等虚假采访视频,并上传至该APP进行广泛传播。该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被处罚款20万元。

七、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类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法律责任


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


当事人**云公司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官网、微信朋友圈等平台,宣传推广适用于“某音”等短视频软件的群控管理系统。该系统通过电脑端向被控手机移动端“某音”APP群发点击指令的方式,同时对多个“某音”APP虚假账号进行批量登录和群控操作,实现批量模拟刷视频养号、批量关注、批量私信、批量评论、自动批量发布作品等功能,严重干扰“某音”平台的分发机制,制造了大量的虚假流量,妨碍、破坏“某音”软件正常运行,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被处罚款300万元。

近年来
各种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涌现

技术性、隐蔽性更强
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了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进一步健全和明确了

网络竞争行为“红绿灯”规则

为各类经营主体明晰了指引、划清了底线

点击可查看《规定》详情↓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全文来了!(附相关解读)


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除了面临行政处罚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

市监君提醒广大经营者

要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广大市民如遭遇或发现

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线索

可立即拨打12345热线投诉举报

一经查实

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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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深圳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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