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重结构直接将自重与各种作用力传递给其他地基构件,包括承重墙、承重柱、梁、楼梯、楼(板)盖等。
不一定。房屋随着使用时间的延长也会慢慢老化,裂缝是房屋老化的表现形式之一。房屋上的绝大多数裂缝都是由于材料收缩及温度变化原因造成,不会影响房屋的安全使用。只有由于承载能力不足或不均匀沉降产生的房屋裂缝才有可能影响房屋安全。
确定房屋是否真的危险,需要有相关资质及技术能力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房屋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发现房屋有危险,房屋所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房屋使用人、房屋管理人)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及技术能力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房屋所有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维护保养;发现安全隐患或险情,应当按规定委托鉴定、及时治理;在台风、雨雪、汛期季节以及各类灾害后,应当及时做好加固修缮工作,排除安全隐患,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擅自破坏或改变结构,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险情,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进行处理。
根据住建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以下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安全管理中的义务有:
(一)房屋所有人应依法、安全、合理使用所属房屋;
(二)房屋所有人有义务配合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房屋安全管理;
(三)房屋所有人按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要求,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房屋使用人不得阻碍;
(四)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需要房屋使用人临时迁出,房屋所有人应让其解除危险后及时迁回。
表现1:在承重梁上不得随意钻孔,更不能截断混凝土梁主筋。
表现2:在承重墙上开凿橱柜、壁橱及门洞,破坏承重结构。
表现3:将不具备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
在不具备防水要求的房间擅自增设卫生间且造成楼面超载,影响结构安全。
表现4:多孔板钻孔穿管,破坏承重结构。
表现1:位置大约在梁中部,竖向U型开裂。
表现7:承重砖墙沿受力方向产生竖向裂缝。
来源 网络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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