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公布1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政务   2024-11-27 16:01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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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公布一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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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个体工商户李某在城区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案





当事人李某在浠水县城区车站路经营“某水果商行”。2024年2月1日,县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超出门、窗外墙将水果蔬菜摆设在人行道上售卖,该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宣传了法律规定,要求进店经营。当事人现场对违法行为予以改正。考虑其是首次违法行为,符合二轻一免清单免于处罚的情形,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城管温馨提示单,免于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日,城管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李某再次超出门、窗外墙在人行道上摆设水果蔬菜售卖,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依法立案。2024年2月3日进行复核,发现当事人已经停止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按照立案、调查、告知、决定的基本程序,经集体讨论认为,当事人李某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照《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收到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停止了违法行为,按照《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处300元罚款。





法制点评




近几年来,县城管执法局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法治城管”建设,出台了系列执法管理政策措施。
在政府网站上公布了“二轻一免”清单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执法中深入推行“721”工作法,加强宣传教育、温馨提示。对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上述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城管执法人员为了保证行政处罚的正确实施,进行了三次行政检查。法律宣传教育在先,首次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发现当事人再次实施违法行为后依法立案查处。在行政处罚实施中充分考虑当事人已经停止违法行为的情节,严格按照裁量基准的规定确定罚款数额。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充分体现了行政处罚的合理性







来      源:浠川城管

编      辑:盛小华 校对:田靖薇

责任编辑:韩菁 盛小华

编      审:曾洪彬

总 编 审黄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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