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将雷管
储存在家中多年
案情回顾
2011年左右,张某在芦溪县某煤矿担任爆破员,期间因工作需要在仓库内领取若干雷管。该厂倒闭后,张某将未使用的200根雷管存放于家中储物柜内,未对雷管进行合法处理。
直至近年,家中更换储物柜时,张某妻子发现存放于柜中的雷管,要求其将雷管予以处理。张某遂将该200根雷管带至当时工作的某农庄内,本想将雷管丢弃于农庄的废弃水井内,但因事耽误,便一直存放在其值班室床头柜的抽屉中。
2022年8月,民警对该农庄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并依法扣押其放在农庄值班室的200根雷管。经检测,这些雷管为电雷管(疑似),具有起爆性能。
法院审理
芦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违反国家对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储存电雷管200根,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张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减轻处罚;其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将扣押在案的电雷管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爆炸物属于高危物品
非法储存
会让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遭受严重威胁
因合法生产经营需要的爆炸物
如有剩余不用的部分
务必及时上交
来源:江西法院综合芦溪法院
海纳芦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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