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3人用红外线弹弓山上打鸟(斑鸠),拘留!

民生   2024-11-03 20:34   江西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肖某熙伙同肖某、肖某竹(另案处理),携带弹弓、钢珠、热成像等猎捕工具,在芦溪镇路行村、上埠镇涣山村等地猎捕斑鸠六只。



经芦溪县林业局认定,在猎捕过程中使用的弹弓属于芦溪县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的野生动物禁猎工具,其捕获的斑鸠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为300元/只。

经审理,芦溪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肖某熙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肖某犯非法狩猎罪和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令肖某熙与肖某、肖某竹共同承担生态修复费用2700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并表示自愿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赔礼道歉。


法条链接


01
非法狩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02
禁猎工具和禁猎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捕鸟网、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工具和方法狩猎。

03
三有保护动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分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保护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三有保护动物”,应当遵守有关狩猎证、禁猎区、禁猎期等相关规定。生活中常见的野生动物,如野鸡、野鸭、野兔、麻雀、斑鸠、青蛙、獾、黄鼠狼、松鼠、刺猬、蛇等,都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检察官提醒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非法狩猎行为不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生态系统,同时也会触犯刑法。广大群众要提高法律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主动学习并遵守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主动检举、积极制止非法捕捉、贩卖、食用野生动物的不法行为,共同守护好生态家园。

来源 | 芦溪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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