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一男子餐厅摔倒获赔4万余元

民生   2024-10-12 17:28   湖南  

2024年5月1日,宣风镇袁某某在芦溪镇芦溪漫时区商业广场XX自助餐饮店用餐时,不幸在店内步行过程中摔倒受伤。这一意外事件迅速引发了关于赔偿责任的争议。袁某某的家属坚称餐厅应承担赔偿责任,而餐厅经营者则认为自己并无过错,仅愿意出于人道主义给予少量补偿。面对双方的分歧,家属选择前往司法所请求调解。经过调解员的妥善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协议,餐厅经营者同意赔偿人身损害费用4万余元,这场民事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事故发生后,袁某某的家属情绪激动,他们认为餐厅作为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其环境安全也是服务的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餐厅经营者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于消费者袁某某的医疗赔偿费用,餐厅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然而,餐厅经营者则持有不同观点。他们认为,袁某某的摔倒完全是由于其个人不慎造成的,餐厅并无任何过错。他们表示,餐厅的地面并无油污、杂物等安全隐患,且当时店内也无其他顾客发生类似意外。因此,他们不愿承担过多的赔偿责任,仅愿意出于人道主义给予少量补偿。

面对双方的争议,法律明白人阳昌绍进行了深入的调解工作。他首先向双方详细解释了《民法典》中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规定。调解员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个事件中,XX自助餐饮店作为经营场所,其环境安全也是经营者提供服务的一部分。因此,餐厅经营者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昌绍进一步分析说,虽然袁某某的摔倒看似是由于其个人不慎造成的,但餐厅经营者仍需对其经营场所内的环境安全负责。如果餐厅的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或者餐厅经营者未能及时清理地面上的杂物、油污等可能导致摔倒的危险物品,那么餐厅经营者就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调解员也指出,即使餐厅的环境本身并无安全隐患,但如果餐厅经营者未能采取合理措施防止类似意外的发生,如未设置防滑提示、未提供足够的照明等,也可能被视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在阳昌绍的耐心劝导和法律解读下,餐厅经营者逐渐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他们表示,虽然袁某某的摔倒并非餐厅直接造成,但作为经营场所,餐厅确实有责任确保环境的安全。为了化解这场纠纷,他们愿意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最终,在法律明白人阳昌绍的见证下,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餐厅经营者同意赔偿袁某某人身损害费用4万余元,这场民事纠纷得以顺利化解。双方均表示对调解结果满意,并承诺将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消费环境。

此次事件的成功调解,不仅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也再次凸显了民法典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它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和消费过程中,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应增强法律意识,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同时,这一案例也为广大经营者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要时刻关注消费者的安全需求,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共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来源 | 芦溪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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