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曝光一批不合格消防产品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坚决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万安县消防救援大队对2024年度抽查的一批不合格消防产品进行曝光。
1、泉州市柳美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SNJ65型室内消火栓,室内消火栓进水口与固定接口连接部位的螺纹为非圆柱管螺纹,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6.8.1条之规定,根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7.2条之规定,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消防产品。
2、南安市友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T-ZSTZ80-68℃Q5型洒水喷头,喷头的质量与合格检验报告描述的质量的偏差超过5%,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第6.3.1.1条之规定,根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7.2条之规定,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消防产品。
3、江苏格罗那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 MFZ/ABC4 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喷射软管的长度小于400mm, 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6.7.1.1条之规定。根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7.2 条之规定,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消防产品。
4、福建省四海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SNW65-I-Y型室内消火栓,进水口及出水口与固定接口连接部位的螺纹非圆柱管螺纹,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6.8.1条之规定,根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7.2条之规定,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消防产品。
消防产品是防控火灾的利器,产品质量安全关乎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在购买消防产品时,要认真查验比对出厂合格证、产品认证证书、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文件,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在日常使用过程中要定期维护保养,确保产品完整好用,有效减少因消防产品不合格而滋生的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消防救援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2.消防产品认证证书
3.消防产品检验报告
供 稿:万安消防
编 辑:郭霁莹
核 稿:罗 花
审 核:郭 瑶
监 制:刘耀金
主 管:中共万安县委宣传部
主 办:万安县融媒体中心
投稿邮箱:wagdt570133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