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
民族的希望,
为未成年的孩子们
创造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保护和积极努力。
潍坊市人民医院
邀请广大医务工作者和家长们
一起学习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共同守护少年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2020年5月,最高检、国家监委、教育部、公安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新修订并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强制报告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
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民权利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 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一)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民权利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
(二)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主要如下:
居家:居(村)民委员会;
教育: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
就医: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
特殊场所: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意见》中规定了9类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情形,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比如: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一是要注意观察并及时了解幼儿、学生的异常情况,如有不明原因的伤;卫生形象差、肮脏、邋遢;学习成绩异常下降;性情突变,变得沉默少语或表现出恐惧焦虑的状态或出现了行为的退化等。
二是要有敏锐性,比如根据日常生活、生理常识的异常变化能初步判断出幼儿、学生是否可能正在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侵害,并要初步判断出侵害程度,是否入刑追责等,以便区分对待。
三是多家访,多沟通,通过摸底排查特殊家庭,变故家庭或困境家庭,并进行备案,列出名单。对存在离婚,单亲,再婚,残障,经济困难或者是吸毒赌博还有刑满释放等特殊家庭情况,要予以更多关注。
四是报告时要做好记录,妥善保管好报告各类证据,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备案,积极协助配合公安、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如实全面提供,如视频监控、证人证言等证据。
五是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对于涉案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信息资料予以严格保密,严禁通过互联网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
六是学校要与相关机关、组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交流,定期相互通报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保护未成年人
是全社会的职责
当您发现
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侵害时
请您多看几眼
多问几句
及时报告
切实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以“小切口”推动未成年人保护这一“大工程”
让我们一起行动,
用法律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来源:潍坊市人民医院医管先锋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