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股东应当知道的5件大事

文摘   社会   2024-01-06 19:29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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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今年正值公司法颁布30周年。

1999年、2004年对公司法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修改。

本文梳理了作为有限公司股东,对新公司法,需要知道的5件重要的事,特别是第3件



第1件

今后,注册资本需五年内缴足


解读提示:

1.新《公司法》第47条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

2.之前公司注册资本没有规定缴足的期限,只要在公司存续期间缴足即可。

3.要设立公司的,慎重填写认缴注册资本

4.已设立公司的,应评估自己的注册资本与是否能在5年内缴足的能力,如果无法5年缴足,应做好减资的准备



第2件

明确股东可以用“股权、债权”出资


解读提示:

1.新《公司法》第48条规定,增加了股东可以用股权、债权出资。之前公司法仅规定了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

2.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3.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3件

未按期足额出资,股东的7种责任(重要)


解读提示:

1. 足额缴纳和赔偿损失

新《公司法》第49条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发起股东对出资不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50条规定,公司设立时,发起股东对其他股东未按公司章程出资的,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仅仅对公司设立时发起股东,才互相承担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


3.丧失股权

新《公司法》第52条规定,股东未足额出资,经董事会催告,在宽限期内仍未足额出资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4.丧失股权的处理与责任

新《公司法》第52条规定,因股东未足额出资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

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5.出资加速到期

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6.出资不足的股权转让后,后续出资责任由受让人承担,转让人承担补充出资责任

新《公司法》第88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后续由受让人承担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在受让股权时,受让方应当审查该股权是否足额出资,如果没有应当要求股东补足出资或在股权转让款扣除未足额出资的部分,先用于补足出资。


7.出资不足的股权转让后,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88条规定,出资不足的股权转让后,该瑕疵股权对外的责任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第4件

对外转让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


解读提示:

1.新《公司法》第84条,删除了原“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

2.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情况下,仍具有优先购买权。需要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3.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公司章程可以约定“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5件

控股股东滥用权利,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回购股权


解读提示:

1.新《公司法》第89条,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2. 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作者简介:

吴维钦,律师,现居厦门。
研究领域:合规、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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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维钦
做专业的律师,写思考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