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信用机制建设,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对公告案件的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提供者予以奖励。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飞
公民身份号码:61032319890927****
地址:陕西省岐山县益店镇益锋村魏家河组048号副2号
执行标的:12000元
执行案号:(2024)陕0323执893号
悬赏事项:望知晓以上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的公民积极向本院提供线索,如提供被执行人的行踪或去向的,一经本院查实并采取司法拘留的悬赏金额500元。凡是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证属实并依据该线索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同意向提供线索的举报人支付悬赏金。
举报方式:可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举报电话:岐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0917--8566920、0917--8566903。
举报时间:工作日8:00-12:00 、14:00-18:00。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即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信息。
本院郑重承诺:坚决维护举报人利益,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杜绝打击报复。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支付悬赏金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对被执行人下落查证属实并采取控制措施后或财产线索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一)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已申报,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范围内的;
(四)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于获取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近亲属的;
(八)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的举报登记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悬赏奖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