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宝鸡一车行被处罚

民生   2024-12-04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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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一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的典型案例。其中,宝鸡一家车行因销售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被处罚。

2024年以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切实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其中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西安市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经查,当事人在售的某型电动自行车涉嫌非法改装,检验报告显示“整车质量和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该样品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024年10月29日西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将此案移送公安局机关查处。



02


渭南市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经查,当事人为便于销售,私自将在售的2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额定电压由48V变更为60V。购进价格分别为1700元、1900元,售价分别为1900元、2100元,涉案车辆货值金额41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第4.1条第一款第e项之规定。


2024年10月22日,渭南市蒲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03


安康市某商贸公司销售未经认证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案 

经查,当事人所售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配装备案电池为TDT6111Z“台铃®”24V锂电池,实际销售配装的电池为6-DZF-2013 60V“天能®”牌阀控式铅酸电池,与备案产品不一致。涉案车辆3辆,售出2辆,售价2600元/辆,违法货值7800元,违法所得72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4年7月5日,安康市汉滨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04


安康市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经送检,当事人在售的一辆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为60kg,涉案车辆整车质量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第4.1条第d项:“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经查,该型电动车当事人购进1辆,销售价格2899元/辆,货值金额2899元,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4年10月1日,石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05


宝鸡市某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案 

抽检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车充电器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机械强度项目不符合QB/T 2947.1-2008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产品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26个电动车充电器(生产单位名称:浙江聚源电子有限公司;规格型号:DZM602001 60v20Ah;生产日期:2023.09),购进价35元/个,售价40元/个,售出23个,现场查获3个,该案货值金额1040元,违法所得11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4年7月19日,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管局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中《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九条一般适用情形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 / 陕西市场监管 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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