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是指在统一技术标准、质控标准的前提下,让不同医疗机构之间检查检验结果实现互认。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原则:
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1.开展互认的医疗机构间应统一检查检验报告单样式,并在报告单右上角标注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志,如:“云南省HR”“昭通市HR”。对于检验结果应当注明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互认项目前应统一标注“*”号。
2.医学检查结果,原则上施行15日内互认;医学检验结果,原则上施行7日内互认;互认时限应根据具体项目确定。
哪些医疗机构之间可以互认?
1. 三级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对三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认可。
2. 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内各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3. 如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或其他检查检验机构要求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由各县(市、区)卫健局委托同级相应医疗质控组织进行审核,达到互认要求的,纳入本级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范围。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不过,病情千变万化,也不能一概而论,能否互认,医生会在保证诊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根据病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决定。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1.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反映病人当前实际病情或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因时效问题,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
3.检查检验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
4.检查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5.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检验的;
6.重新复查检查检验项目对治疗措施选择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7.因疾病转归需连续对比观察的;
8.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的;
9.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所需的;
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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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医疗事务部
编 辑:邱裕丹
审 核: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