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龚**
身份证号码:530129****10
户籍地:寻甸县六哨乡五星村委会
违法事实:2024年2月,龚某某为“办理贷款”,使用名下银行卡、微信账户刷流水,协助犯罪分子流转诈骗资金。
处罚结果:公安机关对龚某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
02
许**
身份证号码:530129****36
户籍地:寻甸县六哨乡大村村委会
违法事实:2024年5月,许某某为“办理贷款”,将名下2个银行账户、1个支付宝账户提供给他人“刷流水”,协助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
处罚结果:公安机关对许某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
03
孔**
身份证号码:530129****10
户籍地:寻甸县六哨乡五星村委会
违法事实:2022年4月,孔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对方使用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将名下3张银行卡邮寄给他人使用,协助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84万余元,孔某某获利3000元。
处罚结果:孔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处罚。
04
朱**
身份证号码:530129****14
户籍地:寻甸县六哨乡五星村委会
违法事实:2022年6月,朱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对方使用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将名下1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协助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180万余元,朱某某获利3000元。
处罚结果:朱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处罚。
05
刘**
身份证号码:530129****37
户籍地:寻甸县六哨乡横河村委会
犯罪事实:2022年6月,刘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对方使用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将名下6张银行卡出售给犯罪分子使用,协助转移非法资金1000万余元,刘某某获利4000元。
处罚结果:刘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处罚。
06
吴**
身份证号码:530129****17
户籍地:寻甸县六哨乡板桥村委会
犯罪事实:2022年6月,吴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对方使用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将名下2张银行卡出售给犯罪分子使用,协助犯罪分子转移非法资金616万余元,吴某某获利11000元。
处罚结果:吴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处罚。
07
苏**
身份证号码:530129****17
户籍地:寻甸县六哨乡五星村委会
犯罪事实:2022年6月,苏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对方使用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将名下1张银行卡出售给犯罪分子使用,协助犯罪分子转移非法资金239万余元,苏某某获利3600元。
处罚结果:苏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处罚。
08
陈**
身份证号码:530129****14
户籍地:寻甸县六哨乡板桥村委会
犯罪事实:2022年12月,陈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自己的银行卡进行逃税、避税违法犯罪活动,仍将名下的2张银行卡出售,协助犯罪分子转移非法资金300万余元,陈某某获利8700元。
处罚结果:陈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处罚。
寻甸公安提醒广大群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1.出售、提供个人信息;2.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3.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1.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2.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3.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4.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来源:寻甸县公安局反诈中心
审核:陈绍俊、赵知侯、姚云、田小军
发布:寻甸县公安局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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