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样的!又有群众主动上交······

文摘   2024-11-19 19:40   云南  

枪爆无小事,民安重于山

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开展以来

寻甸县公安局扎实开展

“缉枪治爆”有关宣传工作

教育和引导

辖区群众充分认识

非法持有及私藏枪支弹药的

相关法律后果

动员群众主动上交各类枪爆物品


“警察同志

我在家中发现一些子弹

想上交给你们

······”

日前

辖区群众糟先生报警

称其家中发现子弹

请求处理


接警后

民警立即赶到糟先生家中

经了解

糟先生在整理父亲遗物时

意外在一个旧箱子中发现

12颗子弹和1枚手榴弹


“子弹和手榴弹

可能是父亲年当兵退伍后保留下来的

糟先生表述

想到之前民警到村里

开展的缉枪治爆宣传

知道私藏枪支弹药的危害性

于是第一时间报警请求处理


民警对糟先生上交弹药的行为

表示赞赏与肯定

目前

子弹和手榴弹

均已被民警妥善处理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广大群众家里若有枪支弹药

要主动上交给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否则一旦被公安机关查获

将会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编辑:陶熠颖

审核:陈绍俊、姚云、田小军

发布:寻甸县公安局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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