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15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各地在招录人民警察或者事业编制人员时,对表现特别突出的警务辅助人员,可确定一定比例采取定向招录。”同年11月,公安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6〕30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国家公务员局要会同公安部研究确定特别优秀警务辅助人员的标准、条件和其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给予适当照顾的具体政策及措施。
同时,各省区市通过地方立法(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方式进一步确定,但相关规定不尽相同。
1.北京
《北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警务辅助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天津
《天津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面向优秀警务辅助人员招录人民警察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特别优秀的警务辅助人员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3.河北
《河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特别优秀的辅警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山西
《山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面向优秀辅警招录人民警察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特别优秀的辅警报考公安机关职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优先录用。”
6.上海
《上海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公安机关可以从特别优秀的辅警中定向招录人民警察。”
7.山东
《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人民警察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特别优秀的警务辅助人员。招录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面向特别优秀的警务辅助人员招录人民警察。”
8.江苏
《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警务辅助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9.安徽
《安徽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面向优秀辅警招录人民警察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0.江西
《江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省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量的名额在全省定向招录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辅警。对作出特别突出贡献、且符合入警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优先录用为人民警察。”
11.浙江
《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事业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面向优秀辅警公开招聘。公安机关面向特别优秀辅警招录人民警察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12.福建
《福建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特别优秀辅警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事业编制的公安机关文职人员职位的,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具体认定标准和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公务员主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公安机关直接面向特别优秀辅警招录人民警察或者事业编制文职人员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13.湖北
无。
14.湖南
《湖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招录人民警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优秀警务辅助人员。”
15.河南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人民警察时,优秀辅警报考的,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公安机关面向优秀辅警招录人民警察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16.广东
《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辅警享有的假期和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17.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特别优秀的警务辅助人员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8.海南
《海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辅警,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特别优秀的辅警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照顾。”
19.重庆
《重庆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公安机关面向特别优秀的辅警招录人民警察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四川
《四川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公安机关面向特别优秀警务辅助人员招录人民警察,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面向优秀警务辅助人员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1.贵州
《贵州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特别优秀辅警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和事业编制人员,给予适当照顾。具体认定标准、条件以及适当照顾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公务员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22.云南
无
23.西藏
《西藏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自治区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时,可以确定一定数量的名额在全区服务期满二年以上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优秀辅警中招录。辅警考录到公安机关担任人民警察的,其从事辅警工作的时间计算为工龄。”
24.陕西
《陕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可以从特别优秀辅警中招录人民警察。”
25.甘肃
《甘肃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面向优秀警务辅助人员定向招录人民警察。”
26.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面向优秀辅警招录人民警察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7.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面向优秀辅警招录人民警察或者招聘事业编制人员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28.青海
《青海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招录人民警察计划中,可以面向优秀辅警安排一定比例职位,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招录。”
29.黑龙江
《黑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特别优秀辅警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
30.吉林
《吉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辅警给予表彰。特别优秀的辅警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照顾。”
31.辽宁
《辽宁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特别优秀的辅警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照顾。招录机关可以按照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一定比例的职位,面向特别优秀的辅警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一定比例的岗位,面向特别优秀的辅警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体办法由省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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