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流发生性关系,就必然等于轮奸?

时事   2024-11-01 19:58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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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流发生性关系,

就必然等于轮奸?

——不构成轮奸情节的个案检索报告


案例检索


01

海南邓某甲强奸案

审理法院:儋州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3)琼9003刑初44号


案情概括:3时51分许,邓某甲带符某某到房内,房内仅厕所开灯,邓某甲上床抱住符某某,被推开。邓某甲趁机将符某某内裤脱下,欲发生性关系,符某某用脚顶、手推均未果,便不再反抗,二人发生性关系。数分钟后,邓某甲欲再次发生性关系,符某某默认二人已系男女朋友,配合邓某甲再次发生性关系。接着,邓某甲用被子将符某某盖住,咳嗽示意邓某乙与符某某发生性关系。


邓某乙悄悄上床与符某某发生性关系,符某某误认为是邓某甲,未反抗。后符某某发现对方不是邓某甲,起身寻找手机,欲报警离开。邓某甲让邓某乙拦住符某某,并威胁符某某,制止其报警。符某某寻机离开房间,拨打电话报警。当日15时许,邓某甲、邓某乙得知符某某报警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要旨:邓某乙冒充邓某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发现后逃出报警,反映出邓某乙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其行为构成强奸。邓某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为之后邓某乙的强奸行为创造了条件,且邓某甲提议轮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二人事前就有通谋,故邓某甲是邓某乙强奸行为的共犯,构成强奸罪,但不构成轮奸。


02

魏海毅、刘晓勇等强奸案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8)内2531刑初28号


案情概括:凌晨2时许,黄言文一人开车到金旗舰宾馆接武某某并支付其一千元嫖资,将其接到龙凤苑小区9号楼1单元601室,在该住宅北侧卧室与武某某发生性关系。期间,黄言文在武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给魏海毅发微信,让魏海毅、刘晓勇和高文涛三人来该住宅内一起与武某某发生性关系。


魏海毅、刘晓勇、高文涛三人到达该住宅后,在武某某不同意的情况下三人相继与武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后魏海毅开车将武某某送至金旗舰宾馆,武某某报警。破案后,四人被抓获。


裁判要旨:本案中,经被告人黄言文微信要求,被告人魏海毅、刘晓勇、高文涛基于嫖娼的故意来到案发地点,没有强奸受害人的共同故意,且三名被告人各自实施的强奸行为是发生在相对独立、封闭的卧室内,强奸行为发生的过程也不存在被告人之间的协同行为。


被告人魏海毅是在进入卧室后受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其主观方面由嫖娼的故意转化为强奸的故意。而被告人刘晓勇、高文涛之间也缺乏共同实施强奸的意思联络,三名被告人没有共谋强奸的言语交流,也没有相互协助的行为,故其行为应分别单独构成强奸罪。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魏海毅、刘晓勇、高文涛之间存在共同犯罪的犯意联络,三名被告人之间欠缺相互协同实施强奸行为的意思沟通,不属于轮奸,对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不予认定。


03

卢云云、卢斌强奸案

审理法院: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8)川0180刑初127号


案情概括:2017年9月26日,被告人卢斌、卢云云入住新东南大酒店。次日,卢云云邀请田某吃宵夜。当晚22时许,田某驾车搭乘被害人廖某与卢云云、卢斌汇合,期间除卢斌之外,其余三人均有少量饮酒。后卢斌驾车搭乘三人来到新东南大酒店。


凌晨3时许,卢斌将廖某拉至房间门口时,强行将廖某拽入房间后与其发生性行为。3时24分许,卢云云到房间门口敲门。卢云云进入房间后,看见裸体的廖某便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3时29分许,卢斌下楼找田某,在田某的要求下返回房间制止了卢云云。3时45分许,卢斌与廖某一起走出房间下楼。4时08分许,田某见廖某一直哭泣,便报警称廖某被强奸。


裁判要旨:经查,被告人卢云云是在临时起意的心理状态下对被害人廖某实施的强奸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人卢斌在事前有共谋或事中有共同强奸的意思联络。故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系轮奸的证据不足,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04

朱某、黄某某强奸案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沪0115刑初4289号


案情概括:2018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朱某、黄某某和被害人杨某某一起喝酒,后带至酒店,朱某和黄某某趁杨某某醉酒无反抗能力之际,分别在该酒店8217房、8228房内先后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


裁判要旨:强奸罪的轮奸情节,性质上属于强奸共同正犯,即两名以上男子基于共同强奸犯罪故意,在同一时间段内,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实施奸淫行为。


(一)在认识因素上,要求各行为人不仅自己具有强奸被害人的犯罪故意,而且明知在较近的同一时间段内,其他被告人亦有对被害人实施强奸的故意;


(二)在意志因素上,还要求各行为人之间存在犯意联络,即存在相互协同实施强奸行为的意思沟通。


(三)本案中,尽管后实施强奸行为的黄某某对朱某可能对被害人实施了奸淫行为有所认知,朱某在黄某某带杨某某出房间时也应当认识到黄某某将对被害人实施奸淫,两人先后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客观上造成轮奸事实,但两名被告人是否构成轮奸,关键要考察两人是否具有共同的主观故意。


第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朱某、黄某某有共同强奸的故意,两人在实施奸淫行为前并无预谋,在强奸过程中亦未形成意思沟通,朱某在看到黄某某带走被害人时,有过拖被害人回房间的反对和制止的行为表示,录像中亦显示黄某某有被推出房间后强行挤入的画面,被害人更证实在黄某某和其发生性关系时朱某在外敲门,上述行为足以表明朱某并没有和黄某某共同强奸被害人的意思联络,在实施奸淫行为当时也不知道黄某某亦有强奸的故意。


第二、虽然朱某在拖被害人回8217房间后,黄某某再次带被害人出房间时没有再次阻止,但这并不能成为认定朱某默认和黄某某共同强奸的理由。


第三、黄某某对朱某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并没有亲眼目睹,现场也没有听朱某和被害人提及,虽然有所认知,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黄某某明知,且黄某某对被害人实施奸淫行为,其在主观上并不存在与朱某共同实施强奸的故意,在朱某实施强奸时也没有提供任何帮助,与朱某的强奸行为在时间、空间上不具有连续性、紧密性,亦不认定黄有共同强奸的故意。


综上,朱某、黄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轮奸。


05

李红浩、颉金辉强奸案


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冀0526刑初71号


案情概括:2011年9月10日,被告人李红浩与杜某等人给刘某2过生日喝酒,酒后一起去KTV唱歌,次日凌晨杜某、刘某2、贾某1商议骗两名小姐出来玩(发生性关系)。


由杜某和刘某2在足疗店叫出两位女性(赵某1、李某1)开车强行拉出华龙城,并威胁不让其下车。后杜某开车将两名女性拉至自己家中,途中刘某2与赵某1强行发生了性关系。到杜某家后刘某2与杜某威胁与赵某1发生了性关系。期间杜某给贾某1打电话,让李红浩等人去杜某家“玩”。后被告人李红浩、贾某2、贾某3、贾某5等人来到杜某家中,李红浩与贾某2分别强行与赵某1发生了性关系。


裁判要旨:关于被告人李红浩是否具有轮奸情节的问题,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李红浩与其他同案犯有先后轮流实施强奸的犯意联络,故认定轮奸依据不足,应按一般强奸罪认定。


关于被告人李红浩辩称其未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关于认定李红浩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李红浩属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同案犯杜某、贾某3的供述及被害人赵某1某的陈述,能够证明被告人李红浩来到杜某家中后,强行与被害人赵某1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对于被告人李红浩及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06

厉正阳、陈方伟强奸案


2019年4月13日晚,被告人付某某、厉某某、陈某某伙同厉某、卢某某等人与被害人赵某等人吃饭喝酒。饭后,到KTV包厢继续喝酒、唱歌。期间,厉某与卢某某将赵某带至KTV侧面走廊,因赵某正好来月经,厉某对处于醉酒状态的赵某强行亲吻、抚摸胸部,并要赵某口交。


厉某返回包厢后,卢某某亦对赵某强行亲吻、抚摸胸部,并强行要赵某口交。付某某得知厉某和卢某某让赵某口交后,将赵某带至走廊侧面的楼梯间内,想要与赵某发生性关系,并向厉某要了一个避孕套。厉某给付某某一个避孕套后与卢某某回到包厢。二人离开后,付某某强行对赵某亲吻、抚摸、口交,并与赵某发生了性关系。


晚上22时许,厉某回到KTV包厢,又将付某某在楼梯间与赵某发生性关系的事情告诉厉某某和陈某某。当时,程某某应厉某某邀请也来到了KTV包厢,陈某某、厉某某、程某某三人到KTV侧面走廊楼梯间找付某某,看见付某某抱着醉酒的赵某,三人上去抚摸赵某的胸部和阴部。


后厉某某、程某某、陈某某欲与赵某发生性关系,因担心被人发现,经陈某某提议,伙同付某某将赵某往楼下带,在从5楼带至1楼楼梯转角期间,厉某某对赵某的胸部、阴部进行抚摸,并向付某某索要避孕套,付某某遂返回包厢向厉某拿避孕套。厉某某因阴茎未勃起而未能与赵某发生性关系,也返回包厢。


在付某某、厉某某返回包厢后,程某某、陈某某二人商量将赵某带至程某某车内的后排座位,欲与赵某发生性关系。二人因担心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会坐牢而放弃与赵某发生性关系。陈某某强行抚摸赵某的胸部,还强行将阴茎塞入赵某嘴里进行口交。在陈某某离开回包厢后,程某某实施抚摸赵某胸部等侵害时,赵某清醒过来,向程某某拿了手机并拨打电话报警。


裁判要旨:该起犯罪事实中,厉某和卢某某并未对赵某实施奸淫行为,只有付某某一人有强奸行为,故付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但不存在轮奸情节;虽厉某某、陈某某、程某某均有与赵某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但犯意所起在付某某强奸行为完成之后,厉某某因不能勃起未能与赵某发生性关系,系犯罪未遂,陈某某、程某某因害怕未实施奸淫行为,各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二人以上轮流强奸”,故认定不具备“轮奸”情节。


07

何钞、吴苹林强奸案


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川1303刑初54号


案情概括:2019年11月2日22时许,被告人何钞、吴苹林与朋友一起到南充市沐兰名仕会馆KTV喝酒,其间点选了几个行政陪酒,其中陪酒女黄某凤陪何钞喝酒。


次日凌晨三四点钟,何钞因想与黄某凤发生性关系,便邀约黄某凤一起出去吃烧烤,黄某凤在询问参加人员后,便同意与何钞等人一起去吃烧烤。从KTV出来后,何钞驾车与吴苹林、黄某凤来到高坪区友豪大酒店,何钞将黄某凤推拉带至酒店九楼903房间后,何钞给吴苹林开门,吴苹林进入房间厕所里。何钞在黄某凤不情愿的情况下,强行与黄某凤发生性关系后,何钞进入厕所洗澡。吴苹林从厕所出来进入房间后,也欲强行与黄某凤发生性关系,因遭到黄某凤的激烈反抗,手腕也被黄某凤咬了一口,而未能得逞。


事后,黄某凤要求何钞、吴苹林解决这件事,吴苹林喊来赵某调停和解,最终谈成何钞、吴苹林给付黄某凤10000元,吴苹林通过微信转账给黄某凤5000元,何钞、吴苹林并写下了5000元欠条。黄某凤拿到欠条后称刚才被吴苹林扇了一耳光,要打回来,吴苹林同意后被黄某凤扇了一耳光。吴苹林随即说黄某凤收了钱就是卖淫嫖娼,何钞将黄某凤手上欠条抢过去撕毁后,何钞、吴苹林、赵某离开现场。黄某凤的男朋友刘某向公安机关报警。


裁判要旨:本案中,何钞、吴苹林都各自有与黄某凤发生性关系的想法,但吴苹林并不知道何钞是强行与黄某凤发生性关系,何钞也没有唆使吴苹林去继续强奸黄某凤,吴苹林是在找黄某凤发生性关系时,遭到黄某凤激烈反抗,才知道黄某凤是拒绝与其发生性关系的。


何钞、吴苹林没有对黄某凤轮流实施强奸的共同意思联络,相互之间也没有为对方的强奸行为提供任何帮助,何钞、吴苹林系各自对被害人黄某凤实施了强奸行为,但不构成轮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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