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曲县关于烟花爆竹禁限放的通告

政务   2025-01-26 20:43   甘肃  

舟曲县关于烟花爆竹禁限放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力度,不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优化城乡环境,持续巩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成果,切实保障我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舟曲县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该通告。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场所
以下场所在任何时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县党政、人大、政协、军警机关驻地围墙外侧50米以内;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围墙外侧和历史建筑保护点50米以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影剧院、公园、纪念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体育场馆、追思园、公众娱乐场所、繁华街道和交通主干道、集贸市场、车站、楼房阳台、地下车库、花卉绿化景观带、新老城区所有广场等场所及周边;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加油(加气)站、液化气站、天然气加气站及消防重点保护单位围墙外侧100米以内;电力、通信线路及设备安全保护区内;山(树)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及周围区域内;消防救援难度较大的平房密集区域,停放车辆较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及周边;城区:瓦厂新桥向北至盛世豪庭小区,盛世豪庭小区向西沿城背后路段至舟曲县初级中学,舟曲县初级中学向西至舟江加油站,舟江加油站向东沿白龙江至瓦厂新桥覆盖区域内;瓦厂桥沿滨河南路至明珠电站路段及路段向南延伸50米区域内,交警大队及周边区域内;峰迭新区:城区内(包括御景公园、小蒜坝办公区);各乡镇政府机关、学校、医院驻地50米以内及加油站100米以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以下场所上午8时至12时,下午2时至6时,晚上8时至次日早上6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老城区:罗家峪桥头以北、河南村(瓦厂新桥以东)、寨子村(舟曲县初级中学50米以外)、锁儿头村(加油站100米以外);峰迭新区:坝子行政村(含台子自然组)、水泉行政村、阴山行政村(加油站100米以外)。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的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农历除夕至初七、元宵节、正月十九迎婆婆等民俗活动)期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外,其它节日一律按规定时间限放烟花爆竹。同时,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段,如遇重污染天气III级(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在预警时段和区域内全面禁止一切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和活动。高考、中考期间,限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限定销售、燃放品种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及各零售网点严禁销售未按《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0-2013)标准生产和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限放区域内只允许销售个人燃放类的C级和D级烟花爆竹、燃放D级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网店购买,不得购买非法、非标、超标等禁止燃放的产品。
四、对烟花爆竹燃放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安全、文明、适度燃放烟花爆竹,并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内燃放。2、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3、不得燃放非法、非标、超标的烟花爆竹。4、不得采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5、燃放前,应当认真阅读燃放说明和警示语并严格遵守。6、燃放烟花爆竹需提请相关单位、部门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燃放,燃放时间不得超过2分钟。
五、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一)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反烟花爆竹禁放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应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禁燃区范围内销售烟花爆竹销售点。
(三)环保、教育、城管、民政、住建、发改、交通、文旅、社区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宣传引导及监管工作。
六、处罚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妨碍公共安全,造成现实危害或潜在危害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以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爆炸性危险物质,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有较为严重的现实危害后果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对在劝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妨碍社会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对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禁止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对存在教唆、诱骗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精神病人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对实施教唆、诱骗行为的人员,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对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个人在禁止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对于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市)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广大居民朋友要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积极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举报非法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活动和线索。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舟曲县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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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舒亚萍   责编丨严辛酉   终审丨桑桃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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