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购买了‘第三者责任统筹险’,为什么还要我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第三者责任统筹保险不能像保险公司的商业险一样正常理赔吗”......张某疑惑的问到。
近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统筹单”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件详情
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李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担责。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主张某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强制保险、在某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统筹险。事故发生后,李某的事故车辆被送至经销店维修,共花费31768元。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张某、某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其车辆修理费及车辆贬损费共计51768元。一审法院依法驳回车辆贬损费赔偿诉讼请求,判决由车主张某赔偿李某车辆维修费31768元。张某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石嘴山中院。
石嘴山中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通过详细查阅卷宗,与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找准问题症结,抽丝剥茧向张某释法说理。“王某受雇于你,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所以王某驾车造成事故的责任应该由你承担”“虽然你与某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交通安全统筹单》,但该公司不具有经营保险业务的权限和资质,《交通安全统筹单》也并非保险合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商业保险,所以某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不是赔偿责任主体,不直接对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你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也可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另行向某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相关权利”......法官通过情理法对张某存在的法律困惑进行了答疑解惑,也解开了他的心结。最终,张某自愿承担对该起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张某向李某赔偿车辆修理费31768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此类号称价格低、审核松、理赔快的“车辆统筹”或“交通安全统筹”的保险产品层出不穷,诱导了广大消费者踩坑购入。机动车安全统筹,实质上是通过向车主或公司集资,形成统筹资金为参与统筹的机动车提供保障,属于运输行业内部的行业互助行为。而商业保险业务只能由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或其他法定的保险组织特许经营,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包括可以开展交通安全统筹业务的交通运输公司在内,均不得经营保险业务,也不得在开展交通安全统筹业务的过程中变相开展保险业务。虽然机动车安全统筹合同形式上类似于保险合同,但实际上更多的是一种互助补偿协议,不适用保险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切记要查看提供保险类业务企业的经营资质证书,切勿贪图便宜购买“仿真”保险,用“统筹服务”代替商业车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会出现赔付不及时、赔偿金不足额、统筹公司“爆雷”跑路等问题,导致陷入“理赔难”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