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个人理解
科技
2024-12-07 21:33
浙江
12月5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在提高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电力安全供应等方面的作用,鼓励“新模式、新业态”创新发展,培育能源领域新质生产力,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全文共八条,内容不多,信息量很大。笔者对文件的理解,聚焦于两点:一是“新型经营主体”;二是“新模式、新业态”。关于“新型经营主体”的概念和范围,文件第一条有明确的解释,在此不再赘述。而核心点在于“新型经营主体原则上可豁免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另有规定除外”(文件第二条的相关内容)。电力业务许可证分为发电、输电、供电三个类别。很明显,它们适用于电力业务“公共服务类”的单位和个人。相反,如果是“私人领域”的电力业务呢?为此,笔者又上网查找了“自备电厂是否需要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结果如下:有趣的是,相关解释中: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需要办理“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而根据最新的国家政策,非燃煤的并网运行自备电厂,以及所发电量全部自用不上网交易的自备电厂,不需要办理“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据此我们可否这样理解——对于《指导意见》规定的“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如“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分布式新能源电源点,只要满足“所发电量全部自用不上网交易”,就不需要办理“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而“储能”(作为输送电能的移动储能),只要满足“所输送电能不占用电网资源”(即:从事分布式资源之间的“点对点”交易,或者给电网提供相关需求侧响应服务),即不需要办理“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那么它的意义是什么呢?这为电力市场“场外交易”提供了政策依据。电力系统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电力作为一种商品,既有普通商品的属性,也有特殊商品的属性(即,受电网物理属性的约束)。据此我们可以认为:电力市场的“场内交易”,是指通过电网输送电能(所以必须受电网物理属性的约束),并通过电力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电力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与之相反,电力市场的“场外交易”,是指不通过电网输送电能,也不通过电力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电力市场“新型经营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那么,为什么要搞电力市场“场外交易”(或者说,发展电力市场“场外交易”的底层逻辑是什么)?1、“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管住中间”就是要加强监管,管住自然垄断属性的输配电网,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价格;“放开两头”就是要逐步放开发电侧和售电侧,引导上网电价和用户电价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分布式电源本身就靠近用户侧,所发电能除了“自发自用”,同样可以选择对外交易。只要选择不上网交易(即不占用电网的资源),而选择将过剩出力出售给市场的“新型经营主体”(例如移动储能),当然可以选择“场外交易”。而广大的电力用户,其基本用电需求肯定需要通过电网,当然需要遵守电力市场“场内交易”的相关规定(直接参与电力批发市场,或者通过购买售电公司的零售套餐等形式参与电力零售市场)。而一些特殊需求,同样可以选择“场外交易”。例如需要频繁的临时增容、特定时段内对供电的高可靠性要求等。前者选择移动储能来“临时增容”,有电量的交易;后者选择移动储能来充当“备用电源”,不一定有电量交易、但有容量交易。2、配电网的形态正发生颠覆性的演变。首先是大量分布式新能源分散接入中低压系统,使配电网从“无源”变成“有源”。其次是大量新型负荷接入配电网,主要挑战来自于“间歇性、波动性、随机性”的电动汽车充电需求造成的配电网“时空不平衡”矛盾。再次是为应对上述矛盾而部署的大量分布式储能接入配电网,包括:分布式新能源配储(电源侧配储)、光储充一体化(用户侧配储)、独立储能(台区储能)等。但我们转换一下思路:配储是刚需。既然源、网(配电线路及台区)、荷都需要配储,与其各自独立配储,为何不能搞“共享储能”呢?于是“移动储能”诞生了。而基于移动储能的“移动配网”,不仅能给传统的配电线路及台区“临时增容”,延缓其升级改造的需求,同时能柔性匹配“间歇性、波动性、随机性”的源(分布式新能源)与荷(电动汽车充电),使社会福利最大化。3、电网“分层分群”新控制理论的需求。随着传统电力系统向新型电力系统转型升级,新的电网规划、管理、控制理论正不断涌现。突出的特点是:电网的平衡模式由过去的“源随荷动”转变为现在的“源荷互动”。这使得需求侧资源(从电网的视角,就是配电网以下的各种源网荷储资源)的重要性凸显,甚至被写入《能源法》。很明显,“分层分群”控制理论中,“总配网运营商”(个人理解:相当于传统电网的地/县调度+营销部门)是总指挥,其它新型经营主体(含“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和“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都需要服从其管理,确保电网“节点”(即分层分群控制理论中的“平衡区”)在电网物理约束的边界内正常运行。而在电网安全运行的范围内,各新型经营主体在不占用电网资源的前提下,可开展各种电力市场化的“场外交易”。还可以响应电网的需求,提供各种辅助服务(如调频)、容量服务(如备用);甚至是“当自然灾害、设备故障等突发情况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时,新型经营主体及被聚合资源应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指挥”,达到“聚,则蚂蚁雄兵;散,则精准救援”的效果。以上就是电力市场“场外交易”的基本内容,也是笔者对《指导意见》关于新模式、新业态的理解。近日,国内两大电池头部企业(宁德时代、比亚迪)先后发布了适配重卡和工程机械的专用动力电池,主打快充、长循环寿命、高电压三大细分场景。所以,国内纯电类商用车市场即将爆发。据调研,“补能焦虑”依然是纯电车型(无论是乘用车还是商用车)规模化发展的痛点。基于移动储能的移动配网,就是奔着解决“分布式新能源自主消纳”和“电动汽车充电临时增容”这两大目标去的。而“场外交易”给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了新(商业)模式、新(应用)业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