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草原防火“八严禁”“十不准”

文摘   2024-12-30 10:49   甘肃  


为了更好的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请您牢记森林草原防火“八严禁”“十不准”,并遵守这些规定,共同维护森林草原安全:

一是严禁烧荒草、烧地埂、烧地膜等废弃物料的行为。

二是严禁未加保护措施的祭祀用火。

三是严禁携带任何火种进入林区。

四是严禁在林区和林缘地带未经审批生产用火。

五是严禁在林区和林缘地带生火野炊。

六是严禁在林区和林缘地带燃放烟花爆竹。

七是严禁投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

八是严禁在林区牧区从事电焊、电气焊、切割机作业、爆破作业以及其他容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1.不准携带火种进山入林。2.不准在林区烧火取暖。3.不准在林区烧烤食物。4.不准在林区吸烟打火把照明。5.不准在林区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6.不准炼山、烧荒、烧田埂草,堆烧等。7.不准让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林区内玩火。8.不准乘车时向外扔烟头。9.不准在林区内狩猎放火、驱兽。10.不准让老、幼、弱、病、残者参加扑火抢险。

通渭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通渭县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
2024年12月30日





监审:张文博   编审:杨强鹏

责编:张   赛   编辑:王卓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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