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编制中28个常见问题解答

百科   2025-01-01 09:09   陕西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
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有资质要求吗?
答:水利部未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提出相关资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六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
二、如何判断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是否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
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六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
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主要指熟悉水土保持及相关行业法律政策,能熟练运用水土保持等技术标准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调查勘测、规划、设计等,编报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满足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实践需要。
三、第三方公司编制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是否有资质要求?  
答:水利部未对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编制单位提出相关资质要求。开发区管理机构可自行编制区域评估报告,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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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哪些生产建设项目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要求,第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第七条规定,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五、道路绿化提升项目、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水利安全生态水系建设工程、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是否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若问题中提到的“道路绿化提升项目、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水利安全生态水系建设工程、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了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且依法办理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则此类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六、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该在何时报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九条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
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七、生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正好为5.00公顷,土石方小于5万方,应该编制水土保持报告书还是报告表?
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七条规定,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9条规定,民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
问题中提到的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5公顷,挖填土石方总量小于5万立方米)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八、光伏发电项目的光伏区域面积是否计列防治责任范围,如不计列,其他区域扰动面积不到5公顷,土石方挖填不到5万方,该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还是报告表?
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第4.4.1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包括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占地(含租赁土地)以及其他使用与管辖区域。
若问题中提到的“光伏区域面积”属于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占地(含租赁土地)或者其他使用与管辖区域范围,则应纳入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若该项目征占地面积大于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大于5万立方米,则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九、有一个生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3公顷,挖填土石方总量10万方,请问需要编制报告书还是报告表?
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七条规定,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也就是说,征占地面积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有一个条件满足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
十、县级水利部门立项的水利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该报送哪一级审批?
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十一、县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横跨两个县,请问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还是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条规定,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问题中提到的“横跨两个县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十二、能源开发项目已完成备案,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不同地区的不同采油厂。该类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级别怎么确定?
答:由国家能源局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的中石油、中石化等油气开发项目实行分级审批。
凡经企业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产能建设方案的油气开发项目和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油气开发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审批,其他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十三、生产建设项目分3期建设,已整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取得批复。2016年发改委出具同意项目可分三期实施的函。一、二期均已完工通车,由于建设环境和上层规划变化,第三期线位调整较大达到了变更条件。请问针对此类情况,是需要编制项目整体的变更报告还是仅编制第三期的变更报告?
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六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存在重大变化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针对此类问题,可在征得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仅对第三期项目重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具体应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意见为准。
十四、项目总占地面积不变,主体区面积增加、其他分区面积减少,导致表土剥离量减少30%以上,是否可按“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规定,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续?
答: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六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问题中提到的“项目总占地面积不变,主体区面积增加、其他分区面积减少,导致表土剥离量减少30%以上的情况”,应当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十五、主体设计及施工优化,实际扰动范围小于方案确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导致实际表土剥离量或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超过30%,这种情况是否涉及水土保持方案变更?
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六条规定,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十六、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哪个文件执行?
答: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规定执行。
十七、由于生产建设项目设计进一步优化,原方案批复的弃渣场位置须调整,建设单位能否执行“水保〔2019〕160号”要求,在征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弃渣,后续完善变更手续?
答:不可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前启用的弃渣场,应抓紧办理变更手续,在取得批复手续前,不得继续弃渣。
十八、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查重点有哪些?
答:《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的通知》(办水保〔2023〕177号)规定,涉及补充或修改方案的,
应明确与原方案的关系,补充或修改理由应充分,补充或修改的方案满足减少地表扰动与植被损坏范围、减少弃渣量等水土保持要求。
涉及水土保持措施变更的,其防治效果应不低于原措施。涉及弃渣场变更的,应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4〕57号)规定,要严格把好弃渣场选址安全关,加强对弃渣场防护及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审查。
加大弃渣减量和综合利用把关力度,强化水土流失源头防控。
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查,强化对变更必要性、合理性的分析论证,对弃渣场变更理由不充分、措施变更导致水土保持功能降低的,坚决不予通过。
十九、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后满三年未开工,该方案是否作废?
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八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生产建设单位。
二十、生产建设项目可研已批复,请问后续应该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还是先编制初步设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可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同步进行,须在开工前完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九条规定,需要编制初步设计的生产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应当包括水土保持篇章,明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标准和水土保持投资,其施工图设计应当细化水土保持措施设计。
二十一、项目初步设计已经批复,请问水土保持方案是依据可研还是初步设计编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依据最新设计文件,在开工前完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二十二、实施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包括哪些?
答:实施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包括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开发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承诺制管理的其他生产建设项目。
二十三、已开工的生产建设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是否适用承诺制管理?
答:补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已开工生产建设项目,不适用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
二十四、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园区、经济开发区等是否可以进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
答:《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明确规定,适用范围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
二十五、请问已完成“五通一平”未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开发区,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是按承诺制管理,还是按审批制管理?
答: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已完成“五通一平”的开发区不需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
开发区内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全面实行承诺制管理(弃渣场设置在开发区外的除外)。
二十六、开发区已完成“五通一平”,是否还需要补充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
答: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已完成“五通一平”的开发区不需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
二十七、请问开发区内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审批部门是否组织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
答: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开发区内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全面实行承诺制管理(弃渣场设置在开发区外的除外)。
生产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按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向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审批部门按水土保持承诺制相关要求办理,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不再组织技术评审。
二十八、洞采的萤石矿项目,矿区面积10公顷,地表扰动面积1公顷,基建期土石方量约3万方,运行期开采矿石约30万方。请问该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还是报告表?
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七条规定,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矿产资源开采项目依据地表扰动范围和建设期挖填土石方总量确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
问题中提到的萤石矿项目(地表扰动范围1公顷,建设期土石方约3万方)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来源: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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