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电诈!最新办法来了→
时事
2024-11-26 14:42
天津
《惩戒办法》提出,要对有关被惩戒对象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对于信用惩戒如何发挥作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惩戒办法》要求,会同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信用惩戒措施,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行为,强化警示教育,筑牢安全防线。信用惩戒主要包括三种方式:一是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惩戒办法》提出,要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信用惩戒的重要方式之一,即在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明确的领域,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失信主体纳入名单。二是充分共享名单信息。截至目前,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经归集超过1.8亿经营主体的超过780亿条信用信息,成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总枢纽。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后,责任主体相关信息将被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再通过平台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各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限制性措施,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确保把惩戒措施落到实处。三是加强名单信息公示。“信用中国”网站日均访问量超过2亿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将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责任主体相关失信信息向社会公示,形成强大舆论震慑。《惩戒办法》中对被惩戒对象使用电信服务和互联网应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公安机关的惩戒名单后,依据职责组织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依法依规对被惩戒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实施惩戒。惩戒范围包括被惩戒对象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电信业务,以及存在涉诈风险的互联网账号功能及业务等。惩戒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限制被惩戒对象名下存量业务的使用,二是不得为被惩戒对象办理新业务。“这些惩戒措施,‘惩’只是手段,‘戒’才是目的。一方面提高被惩戒对象的违法成本,在信息通信行业对被惩戒对象形成强大约束,促使被惩戒对象自身‘除’失信行为,有效防范更多违法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能够对社会产生警示、震慑效应,引导各类主体合法合规使用电信及互联网业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最终,通过与其他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推动构建‘一处违法,多处受限’的长效监督体系,更好地服务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对电信网络诈骗相关单位、个人实施金融相关惩戒是联合惩戒的重要措施之一。《惩戒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对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实施以下措施:一是限制被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三是暂停为被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此外,还将有关被惩戒对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充分体现惩戒的适度性,《惩戒办法》在对被惩戒对象实施惩戒的同时,也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在惩戒期间允许被惩戒对象既有的代扣代缴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基本生活支出正常办理,允许为被惩戒对象新开立有限功能的银行账户,避免惩戒措施对当事人过度影响,保障被惩戒对象的基本权益。公安部介绍,《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共18条,主要包括惩戒原则、惩戒对象、惩戒措施、分级惩戒、惩戒程序、申诉核查等6个方面内容。其中,详细列出惩戒对象为: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实施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联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及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3张(个)或3次或向3个对象以上;提供实名核验帮助3张(个)或3次或向3个对象以上;或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账号的单位和个人。《惩戒办法》坚持依法认定、预防为主。《惩戒办法》严格按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惩戒对象范围,坚持依法惩戒,区分了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定惩戒对象的范围,进一步明确认定标准,更具操作性。同时,《惩戒办法》明确列出针对哪些人实施惩戒、针对哪些行为实施惩戒,主要目的是让社会公众清楚认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行为将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实现警示教育、预防犯罪的效果。《惩戒办法》还规定,在惩戒期限内,相关行业对被惩戒人员本人的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电话卡的多项功能进行限制,从技术层面严防再犯。《惩戒办法》规定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措施,惩戒期限为3年;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具有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行为的单位、个人或相关组织者,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以及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惩戒期限为2年,明确对不同惩戒对象实行不同种类的惩戒,体现过惩相当。同时,《惩戒办法》在综合运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等惩戒措施的同时,保留了被惩戒对象基本的金融、通信服务,确保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充分体现惩戒的适度性。《惩戒办法》坚持公开公正、保障权益。《惩戒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书面告知条款,明确要求将惩戒依据、期限、措施和申诉权利书面告知被惩戒对象。《惩戒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申诉、受理、核查、反馈和解除等工作的程序和时限。《惩戒办法》强化依法惩戒的同时,设立申诉渠道,对于发现惩戒认定确有错误的,要及时解除惩戒措施,充分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不要非法买卖、出租、出借、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不要参与帮助诈骗分子架设呼叫转接设备、推广引流、转移涉诈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防范被不法分子利用开展电信网络诈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