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8日18时49分许,刘某某驾驶湘AV***1号牌轻型仓栅式货车沿湘潭县县道025珍站线由西往(石鼓镇)东(青山桥镇)方向行驶,途经青山桥镇高屯村象熊组地段时,与相对方向由田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田某某受伤(经鉴定:田某某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刘某某忽视交通安全,驾驶载货汽车载物严重超过核定的载质量上道路行驶,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靠右行驶,以致相对方向来车避无可避的紧急交通险情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田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遇危措施不力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田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刘某某因驾驶严重超载的轻型仓栅式货车上道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湘潭县公安局对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已立案。
温馨提醒
希望广大货车驾驶员谨记
安全出行高于一切
对货车超载坚决说“不”!
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
驾、乘人员出行时
一定要正确佩戴好安全头盔
来源:湘潭县交警
编辑:梓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