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工说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货车司机权益保护法律知识

时事   2024-11-22 18:26   四川  

11月21日,FM103.5《平安资阳》——“资工说法”专栏邀请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刘永红律师走进直播间,解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货车司机权益保护法律知识。


案例一



刘某于2020年6月14日与某信息技术公司订立为期1年的《车辆管理协议》,约定:刘某与某信息技术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刘某自备中型面包车1辆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须由本人通过公司平台在某市区域内接受公司派单并驾驶车辆,每日至少完成4单,多接订单给予加单奖励;某信息技术公司通过平台与客户结算货物运输费,每月向刘某支付包月运输服务费6000元及奖励金,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另行报销。刘某从事运输工作期间,每日在公司平台签到并接受平台派单,跑单时长均在8小时以上。某信息技术公司通过平台对刘某的订单完成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刘某每日接单量超过4单时按照每单70元进行加单奖励,出现接单量不足4单、无故拒单、运输超时、货物损毁等情形时按照公司制定的费用结算办法扣减部分服务费。2021年3月2日,某信息技术公司与刘某订立《车辆管理终止协议》,载明公司因调整运营规划,与刘某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作关系。刘某认为其与某信息技术公司之间实际上已构成劳动关系,终止合作的实际法律后果是劳动关系解除,某信息技术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某信息技术公司以双方书面约定建立合作关系为由否认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刘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信息技术公司向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如何来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
是否确立了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第十八条规定:“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   

以上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体现出,认定劳动关系应当坚持事实优先原则。《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相关规定体现出,认定是否确立了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为“劳动管理”,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在新就业形态下,由于平台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劳动管理的体现形式也相应具有许多新的特点。当前,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对照劳动管理的相关要素,综合考量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有无及强弱。
双方关系如何体现呢?



本案中,虽然某信息技术公司与刘某订立《车辆管理协议》约定双方为合作关系,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仍应根据用工事实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某信息技术公司要求须由刘某本人驾驶车辆,通过平台向刘某发送工作指令、监控刘某工作情况,并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刘某进行奖惩;刘某须遵守某信息技术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量等要求,体现了较强的人格从属性。某信息技术公司占有用户需求数据信息,单方制定服务费用结算标准;刘某从业行为具有较强持续性和稳定性,其通过平台获得的服务费用构成其稳定收入来源,体现了明显的经济从属性。某信息技术公司将刘某纳入其组织体系进行管理,刘某是其稳定成员,并以平台名义对外提供服务,从事的货物运输业务属于某信息技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体现了较强的组织从属性。

综上,某信息技术公司对刘某存在明显的劳动管理行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有什么典型的意义?



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与此同时,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其中,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引发社会普遍关注。

在仲裁和司法实践中,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应当注意审查平台运营方式、算法规则等,查明平台企业是否对劳动者存在劳动管理行为,据实认定法律关系性质。
案例二



刘某开了一家百货店,为送货方便购买了一台轻型货车,刘某给货车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单上载明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货车。
几个月后,有运货需求的吴某在货运用车平台上下单申请物流服务,刘某在平台上接单,并使用自家货车进行运送。送货途中,前车窗起雾,刘某在擦拭车窗时撞上前方停在辅道的车辆,导致吴某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另一台车司机负次要责任,吴某无责。事故发生后,另一台车司机跟伤者吴某协商了进行赔偿,吴某向刘某索赔时却遇到困难。刘某认为自己购买了保险,应由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却称,刘某私自变更车辆使用性质且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吴某把刘某和保险公司一同起诉到法院,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购买了车辆保险
为什么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中载明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货车”,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机动车辆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刘某在保险期限内使用案涉车辆从事拉货运营业务,其行为属于改变营运范围。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后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但未将此事项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违反了上述约定及保险法相关规定。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车辆保险你对货车司机有什么好的提示吗?



保险的基本功能是转移风险和均摊损失。个人或企业可以通过购买保险将潜在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达到降低损失的目的,而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则会产生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效果。
因此,购买保险时,投保人要注意保险责任范围,更应当重视保险责任免除条款。同时,保险人也应当对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尽到必要的说明义务,使投保人充分理解条款的含义,以免产生不同的认知,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目的。


编辑:李小川
校对:邓露
审核:张译文 郑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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