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件鉴定的范围
a) 进入工程研制阶段,首次采用新工艺方法试制及具备小批量生产条件的首件产品;
b) 在生产(工艺)定型前试生产中首次生产的零(组)件,但不包括标准件、借用件。对于采用相同的生产过程和方法且具有相同特性的产品的首件鉴定可选择有代表性的产品进行;
c) 在批生产过程中产品或生产过程发生了重大变更之后首次加工的零(组)件,如:产品设计图样中有关关键特性和重要特性以及影响产品的配合、形状和功能的重大更改;生产过程(工艺)方法、数控加工软件、工装或材料方面的重大更改;产品转厂生产;停产两年以上(含两年)等。
d) 顾客提出要求或订货合同中要求进行首件鉴定的项目。
注:研制阶段未固化批产工艺方法时,不建议进行首件鉴定;当零件必须进行成组加工时(如光学零件的成组加工、镀膜等),以一组产品开展首件鉴定。
质量管理处宣
编辑:暄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