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徐洪吉被公开宣判

民生   2024-11-14 16:36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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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1月13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潍坊市综合保税区原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徐洪吉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徐洪吉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百三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百六十万元;查封、扣押在案的贪污违法所得及追回的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发还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受贿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济南中院审理查明:

      一、受贿事实

      2006年10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徐洪吉利用担任潍坊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潍坊出口加工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潍坊综合保税区党工委书记、副书记、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争取补助资金、承揽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06万余元

      二、贪污事实

      2011年5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徐洪吉利用担任潍坊出口加工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潍坊综合保税区党工委书记、副书记、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开发票、虚列开支等方式,骗取公共财物共计274万余元。

      三、滥用职权事实

      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徐洪吉利用担任潍坊出口加工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潍坊综合保税区党工委书记、副书记、管委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接受他人请托,收受他人财物,违反决策程序,违规决定回购违法建设项目、发放土地退转损失补偿款等事项,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332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洪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徇私舞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徐洪吉到案后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贪污犯罪构成自首,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功。徐洪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滥用职权犯罪事实,积极退缴大部分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山东高法

山东三地纪委监委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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