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基本案情
张某某于1987年入职某公司,2000年5月31日因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劳动关系终止,2023年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2023年8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张某某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2023年11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张某某于1987年8月至2000年5月31日在某公司工作,并于2000年5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的主张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本案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时效限制,又因张某某于2000年5月31日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应当知道需要办理转移社保手续,直至2023年才提起仲裁,显然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在于确认劳动关系是否是确认之诉的正确理解和把握。
根据民法理论,“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而确认之诉表现为当事人以提出请求的方式要求国家裁判机关对相关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作出裁判,确认请求权属于程序请求权,而非实体请求权,更非债权请求权,故不属于仲裁和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制范畴。但是劳动者申请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最终目的为了追索劳动报酬、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给付之诉做准备。确认劳动关系只是作出给付之诉的前提。
劳动争议案件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案件,采取的是仲裁前置模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制度是劳动关系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要求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间主张权利,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力,避免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综上所述,“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对于确认劳动关系案件而言,其应当适用劳动仲裁时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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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民一庭 李满达 高天一
编辑:陈娜
审核:李满达 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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