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抢栽抢种抢建抢养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政务   2024-11-22 17:33   内蒙古  


为了有效遏制项目建设征地及移民搬迁安置过程中抢栽、抢种、抢建、抢养等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准格尔旗各类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准格尔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和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抢栽、抢种、抢建、抢养”范围。是指依法规划为城镇规划区、园区规划区、水库建设规划区、景区景点规划区、公路铁路沿线、电力设施通道以及拟征地、搬迁范围内。


二、“抢栽、抢种、抢建、抢养”行为。凡经调查认定为抢栽、抢种、抢建、抢养的各类附着物、养殖物,包括但不限于反季节、超密度、违反生长规律移栽、多次多地突击移栽的林果苗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房屋、棚圈、厂房、养殖场,临时搭建的简易建(构)筑物,建设数量明显不符合实际生产生活需求的土窑、水井、水窖、路灯,添附明显不符合农牧民日常生产生活需求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突击增加养殖物数量等。


三、严厉打击“抢栽、抢种、抢建、抢养”等违纪违法行为。对存在上述行为的行为人,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国家公职人员、中共党员、嘎查村“两委”干部支持或参与抢栽、抢种、抢建、抢养等行为的,移交旗纪委监委严肃追责问责,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与被征收土地无关的人员,通过为被征收人提供信息、财物或合股等方式参与抢栽、抢种、抢建、抢养,套取报酬或参与征地补偿安置费分配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四、严格落实动态巡查和日常监管责任。各苏木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告精神,加强源头管控和日常监管。旗自然资源、住建、农牧、水利、林草以及综合执法等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实行动态巡查,定期督查,发现苗头及时制止,坚决防范违法抢栽、抢种、抢建、抢养等行为。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怠于履行的,旗纪委监委严格追责问责。各地各有关部门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举报电话:

准格尔旗公安局:0477—4223606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0477—4221975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0477—4895884



中共准格尔旗委政法委员会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准格尔旗公安局

2024年11月18日



end

来源:准格尔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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