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原告用人单位诉被告乔某劳动争议一案——解除劳动合同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权利

政务   2024-11-18 16:51   内蒙古  

基本案情

 乔某于2018年因危险驾驶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于2018年给予乔某撤职政务处分,后乔某继续工作至2023年。2023年5月,用人单位因乔某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一、撤销用人单位于2023年5月12日作出的《关于给予乔某开除处分的决定》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二、用人单位与乔某继续履行2013年1月1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驳回用人单位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已对乔某作出撤职处分,足以证明其并无解除合同的真实意愿,一方当事人长时间不行使合同解除权,应视为其自行放弃了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长期不行使该项权利,将会使劳动者工作和生活长期处于不确定的被动状态。对于劳动者而言,因为一次过错便终生陷入等待解雇的困境中,时时承受被解雇的风险,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及民法典合同编均对合同解除权规定适用除斥期间,解除权除斥期间在劳动合同领域亦可适用。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构建和谐的劳动合同关系,对用人单位的诉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权利上的睡眠者”本不应受到保护。合同解除权系形成权,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经其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打破已有的秩序,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故法律不仅严格规定其行使要件,还限制其行使时间。如果解除权人对于享有的合同解除权不及时行使,因合同随时有被解除的可能,将使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与法律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立法目的相悖。因此,合同解除权与其他形成权一样,应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故当事人经过除斥期间不行使法定解除权或约定解除权,则应认定解除权归于消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end

文字:民一庭 李满达

编辑:陈娜

审核:李满达 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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