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或当地工会,亦未举证证明解除劳动合同时履行了通知程序,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8年6月入职环卫公司从事清运车司机工作。清运车出现故障,修理过程中因清运车车辆本身存在设计缺陷、驾驶员王某操纵不到位、维修人员赵某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信赖驾驶员王某的操作可靠性等原因,垃圾箱突然向后滑落、翻转架掉落致使维修人员被砸身亡,后王某未再到岗进行工作。后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王某在履职过程中存在操作过失是造成车辆维修人员死亡的原因之一,由环卫公司赔偿车辆维修人员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损失902254元。2023年3月22日清运公司以王某操作过失致车辆维修人员被砸身亡致使单位有重大损失为由,口头向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遂王某向准旗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王某与某环卫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3月22日解除;
二、某环卫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3777.3元;
三、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某环卫公司以王某因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失为由提出解除与王某坚的劳动关系,属于用人单位单方作出的辞退,故某环卫公司应就王某因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及某环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履行了相关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承担举证责任,庭审中某环卫公司未举证证明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过工会,也未向法庭提供工会复函及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此某环卫公司提出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支付王某赔偿金。
典型意义
通知工会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必经程序。《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六种情形及提前三十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告知并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既包括违反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实质要件,亦包括违反第四十三条的程序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规定,仅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程序性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在起诉前补正有关程序的可以免除支付赔偿金责任;未补正的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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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民一庭 张敏
编辑:陈娜
审核:李满达 杨科